工伤认定按下暂停键,切莫盲目起诉,桃江法院:工伤认定中止系过程性行为,不具备可诉性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10-13 08:39:09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3日讯(通讯员 曾瑶)工伤认定走到一半,突然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整个程序直接按下“暂停键”。为什么不能继续认定?能不能直接告人社局?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12月18日,毛某在某甲公司承包的工地从事拆墙作业时,因墙体垮塌受伤住院。随后,毛某依法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予以受理。
但某甲公司提出:公司与毛某之间是承包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应认定工伤。毛某则认为,本案涉及“违法分包”,工伤认定不应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应当直接认定工伤。
2026年3月26日,某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理由是“用工主体责任或劳动关系不明确”,决定中止工伤认定程序。
毛某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人社局中止工伤认定程序的行为违法,判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特别的地方在于:毛某起诉的,不是人社局最终“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而是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份《中止通知书》。这引出一个关键问题:《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到底能不能告?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结合本案事实,人社局的中止行为,仅是工伤认定流程中的过程性、阶段性行政行为,并非终局处理结果,也没有直接否定毛某的工伤认定权利,未对其权利义务造成实质性、最终的影响。
因此,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毛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三大特色点】
“中止”不是“终止” 更不是最终拒绝
中止,只是程序暂时停下来,等前提问题查清后再恢复。它不是人社局最终说“不认定工伤”。“过程性行为”一般不单独告
工伤认定程序中的受理、中止、告知、补正材料等行为,往往属于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如果还没走到终局,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没有实质影响,且不存在无法通过提起针对相关的实体性行政行为的诉讼获得救济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劳动关系争议 先解决“前提问题”
当用工主体责任或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劳动者应及时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确认劳动关系或明确用工主体责任。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再提交给人社局,推动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温馨提示】
收到《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不用焦虑,按步骤处理即可高效推进案件:
先核对中止原因:绝大多数中止事由为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责任争议,针对性解决前置问题即可;
固定关键证据:收集招工记录、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施工现场照片、工友证人证言等,为确认劳动关系、用工责任留存依据;
及时启动仲裁/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劳动关系或用工主体责任,获取生效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书;
申请恢复认定流程:持生效法律文书提交人社局,申请重启工伤认定程序;
精准维权不踩坑:提交申请后,若人社局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恢复、拒不作出认定结论,可针对终局决定或行政不作为依法维权。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是程序路上的“暂停键”,不是终点裁判。唯有查明并解决工伤认定中止的原因,工伤认定程序方可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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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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