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某化工企业违法生产,罚款22.5万元!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10-12 17:03:24

近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典型执法案例,一化工企业因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等违法行为,被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并给予该企业22.5万元行政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6年4月16日,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对常德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发执法文书,并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经确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动火作业未按要求开展气体分析,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未按要求审批;中心控制室面向甲类车间开设门窗;在高浓度污水池(易燃易爆)旁违规设置固定动火点;办公楼三楼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车间设有地沟,未按规范采取盖板密闭、密封阻隔等防止可燃蒸气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甲类仓库防火分区采用岩棉板分隔;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危险化学品物料堆放不满足仓储安全“五距”规范要求);

2.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GDS系统未设置UPS电源;氰乙基反应釜未按设计设置高液位与丙烯腈进料联锁;精馏塔低组分物料集中收集使用PE管,PE管材质不具备导出静电功能;甲基配料罐未设静电接地,未设置防溢流措施;露天泵区设有不防爆插座);

3.该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盛装N,N‑二乙基苯胺的满装吨桶,未按规范要求存放于专用危险化学品仓库,露天放置在车间周边道路区域)。

二、处理结果

本案中,第一项动火作业未按要求开展气体分析,未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未按要求审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决定对该问题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心控制室面向甲类车间开设门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二),决定对该问题处人民币3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高浓度污水池(易燃易爆)旁违规设置固定动火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决定对该问题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办公楼三楼违规设置员工宿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决定对该问题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车间设有地沟,未按规范采取盖板密闭、密封阻隔等防止可燃蒸气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决定对该问题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甲类仓库防火分区采用岩棉板分隔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决定对该问题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甲类仓库、丙类仓库危险化学品物料堆放不满足仓储安全“五距”规范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决定对该问题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项行为涉及安全设施设备5台套,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中《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三)决定作出处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鉴于我省暂未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配套裁量基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参考同类违法行为原有裁量阶次,决定作出处人民币6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分别裁量,合并处罚,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决定给予常德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处人民币2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编: 吕珍

一审: 吕珍

二审:陈英明

三审:周韬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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