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车祸医疗费医保报了,肇事者照样要赔
三湘都市报 2026-10-11 15:50:5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邹晴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通过医保报销的费用,是否也应由侵权人承担?10月11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就一起交通事故向肇事方提起诉讼,要求按照事故认定的60%责任比例追偿费用。最终,法院判决由侵权方支付相应医疗费用。
2020年4月1日,熊一(化名)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横穿马路的行人陈海(化名)相撞,事故造成两人受伤、摩托车受损。2021年12月13日,法院判决大熊承担本次交通事故60%的责任,陈海承担40%的责任。
该事故中,陈海共计花费医药费30038元,经医保报销19291.7元。2025年,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将熊一诉至法院进行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住院治疗,社会保险机构为其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是受害人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属于其投保后获得的保障收益。
同时,医保提供的是最基本的医疗保障,且设有一定限额;医保基金的使用会直接影响受害人今后就医时自付部分的比例。因此,医保支付的医疗费仍属于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保部门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宁乡市医疗保障局作为宁乡市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有权代表政府机构对医疗保障基金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陈海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熊一应承担陈海损失60%的赔偿责任。宁乡市医疗保障局已就陈海的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基金中先行报销19291.7元,有权就熊大应承担的医疗费部分进行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熊一向宁乡市医疗保障局支付垫付医疗费11575.02元。
法官说法: 医保不是减轻侵权人责任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社会保险的核心功能是社会共济与基础保障,而非分担侵权人的责任。医保报销并不改变侵权行为与医疗费用之间的因果关系。受害人通过医保报销部分费用,仅系其与社保机构之间的社保给付关系,侵权行为仍是医疗费用产生的直接原因。侵权人不得以受害人通过社保获得部分救济为由,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也无权以社保报销为由要求扣减赔偿数额。
本案中,熊一的侵权责任并不因陈海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免除;陈海已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仍属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范围,侵权人应赔偿的医疗费不应扣除。故宁乡市医疗保障局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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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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