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借条33万借款为何被驳回?桃江法院:大额借款务必做到“借钱有据、付款留痕”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10-11 09:01:55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0月11日讯(通讯员 莫姣红)日前,原告徐某持被告王某2018年亲笔书写的借条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偿还借款33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称借款全部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交付。

王某辩称,借条虽系自己亲笔书写,但系在醉酒的情况下出具,且所谓借款系因赌博产生的违法债务,并非原告徐某所称的“宾馆经营借款”。而且原告徐某既未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收条等直接交付的证据,也未提交取款记录或资金来源证明,无法证明33万元借款已经交付。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借贷关系是否真实成立。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合同,既要有借贷的合意,又要将款项交付。出借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本案中,一方面,被告王某向原告徐某出具了借条,虽然被告王某抗辩系醉酒状态出具,案涉债务为赌债,但是未提交证据证实或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本院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另一方面,借款是否交付,在被告王某不认可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的情形下,原告徐某仅提交催要的微信、短信及电话通话录音进行证明,但该催要记录内容中未体现被告王某认可收到了借款,不足以单独证明原告徐某实际向被告王某交付了借款,原告徐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借贷合意;二是款项交付。借款合意,是指借贷双方对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关键事项达成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借条、借款合同、欠条等书面凭证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最直接的证据;款项交付,是指出借人将约定的款项实际交付给借款人,这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关键,仅有借贷合意而无实际交付,借贷关系不成立。款项交付的证据形式为: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或现金交付凭证等。

对于大额现金借款,法院的审查尤为严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当借款人对借款交付提出合理异议时,出借人仅凭一张借条远远不够,还需提供取款凭证、资金来源证明、交付过程见证等证据证明款项交付,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因素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若证据不足,出借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借条”不等于“借到”。大额借款务必做到“借钱有据、付款留痕”,切莫因碍于情面简化手续,最终陷入“有借条却要不回钱”的困境。

科 普

(一)借贷合意要“留痕”

借贷双方要签订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借款金额、利息、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二)款项交付要“留证”

大额借款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可留痕的方式交付,并备注“借款”字样。确需现金交付的,应做到:

1.保留银行取款凭证,证明资金来源于本人账户;

2.邀请第三方在场见证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3.对款项交付过程拍照或录像;

4.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或事后通过微信等方式与借款人确认“已收到现金借款**元”;

5.妥善保管借条原件及所有辅助证据。

(三)及时催收留痕迹

借款到期后及时催收,保留催收记录(微信、短信、邮件等),即可中断诉讼时效,也可以作为借贷事实的佐证。

责编:宋姗姗

一审:张佳伟

二审:雷鸿涛

三审:邢玲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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