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某燃料油有限公司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被处罚

    2026-10-10 10:54:23

今年以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并查处了一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案例:常德市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基本案情:2026年6月3日接群众来信,举报临澧某燃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钵香魂火”固体燃料袋装包装安全标签所载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026年6月4日,临澧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临澧某燃料油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检查了成品仓库、包装材料库、生产车间,未发现举报来信所述产品。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钵香魂火”已更换为现有纸箱包装,包装安全标签上所载明的内容无危险性说明、无英文化学品标识。临澧某燃料油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第4.2.1条和第4.2.4条的要求,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提供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在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粘贴、印刷、拴挂的中文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来源:临澧县应急管理局

责编:马曼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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