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公园法》 | 厘清概念,理解法律意义上的国家公园
中国绿色时报 2026-10-09 10:04:10
【法条原文】 第二条 本法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务院批准设立,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很多人容易混淆国家公园和普通城市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之间的区别。本条是关于国家公园定义的规定,对国家公园这一重要概念作了规定。
国务院批准设立
本条对国家公园的批准设立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将国家公园的设立审批权统一归口国务院,体现了国家公园设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利于在全国层面统一标准、规范程序,避免各地自行设立、标准不一。
2021年,国务院批准设立了三江源、大熊猫、东北虎豹、海南热带雨林、武夷山5个国家公园。本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国务院的这项职责,也凸显了国家公园的重要地位。
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
本条明确,国家公园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从定位上看,国家公园以国家利益为主导,坚持国家所有,具有国家象征,代表国家形象,彰显中华文明。《国家公园设立规范》(GB/T39737-2021)指出“国家代表性”是指具有国家代表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或中国特有和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的集聚区,且具有全国乃至全球意义的自然景观和自然文化遗产的区域。这些区域是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具有典型代表价值的生态区域,比如大家熟悉的大熊猫栖息地、青藏高原、热带雨林等。这类区域生态价值突出,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大局。
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
国家公园并非完全封闭、禁止进入的“无人区”。本法第四条明确“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
一方面,坚持生态保护第一,明确开展生态修复、监测巡护、监督执法;原则上核心保护区内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开展活动应避免或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不利影响。
另一方面,统筹兼顾国家公园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允许开展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一致的活动,例如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使其成为全民共享的重要形式;同时明确设立生态管护岗位、保障民事权益、提供生态保护补偿等民生改善措施。
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
国家公园的范围并不限于森林、草原、湿地、荒漠等陆地生态系统,同样包含海岛及周边海域,强调空间治理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与连通性,体现出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
目前,《国家公园空间布局方案》已遴选出49个国家公园候选区(含已设立的5个国家公园),其中陆域44个、陆海统筹2个、海域3个,保护了80%以上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总面积约110万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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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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