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三年半分手,男子起诉索要恋爱花费4189元
三湘都市报 2026-10-08 18:14:27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网恋三年半,多次线下见面,分手后,男方起诉到法院,称女方谈恋爱是为了骗财,要求其返还在恋爱期间花费的共计4189元。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该案的判决书,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
相恋三年半分手索要4189元
湖南的王娟与男子李宇2022年通过网络相识,2022年7月两人开始网恋,多次线下见面。交往三年半后,二人于2026年3月分手。
分手后,李宇心里越想越不是滋味,认为女方并没有与他建立真实恋爱关系的意愿,长期多次以各种理由向他索要钱财,目的在于骗钱。他拿着转账截图、话费充值记录,把前女友告上法庭,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王娟返还4189元,诉讼费也要对方承担。
面对起诉,王娟觉得十分委屈,她表示,两人确实谈过恋爱,后期感情变淡、关系终止,属于正常情感纠纷。案涉4189元款项,属于恋爱期间李宇自愿赠与,不属于不当得利。相关欠款都是李宇主动支付、主动赠与,不存在胁迫、欺诈或是女方持续索取钱财的情况,属于恋爱中正常的情谊赠与行为。
法院查明,李宇自2022年7月至2026年2月分36次向王娟转账,金额共计3542元;给王娟的手机充值9次,金额共计650元。李宇统计其花费为4189元,存在3元差距。
法院认定女方无需返还
法院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需满足一方获利、一方受损,获利方和受损方存在因果关系且获利无法律依据。本案中,李宇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转账及充值行为系基于错误认识或欠缺给付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维系关系而进行的小额经济往来,属于正常的交往行为。为对方充值话费、小额转账等,通常应认定为一方为表达爱意、维系关系而进行的自愿赠与行为,而非无法律根据的不当得利行为。李宇转账、充值话费的金额均在合理范围内,符合恋爱日常消费的特征,他未能举证证明该款项系其他应当返还的法定事由,关于其不当得利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恋爱关系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但基于恋爱关系自愿作出的财产给付,在性质上属于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完成,财产权利即发生转移,除法定撤销情形外,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李宇未能举证证明其给付行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事由,亦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其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驳回了李宇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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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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