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新论 | 全过程人民民主扎根三湘乡村的实践路径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10-07 10:39:27

理论·新论 | 全过程人民民主扎根三湘乡村的实践路径

肖潇 张扬

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近年来,湖南多地乡村以屋场会、院落会、代表述职会、民生实事办理等为载体,把群众议事、民主协商、依法办理、结果反馈贯通起来,推动民主程序嵌入乡村日常治理。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乡村落地生根,核心在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穿乡村治理全过程,把制度优势转化为群众可感可及的治理效能。

话语转化,畅通基层民主参与渠道。参与的前提是听得懂。政策语言严谨规范,群众话语质朴直白,二者各有自身的表达逻辑。基层党组织连接两头,向上准确把握政策要义,向下把政策转化为定规矩、讲道理、商量事等群众易于接受的生活话语。这不仅是表达方式转换,更是治理从管理本位转向服务本位。屋场会、院落会不设主席台、不念文件稿,干部与群众同坐一条板凳,政策语言和群众话语在面对面交流中自然衔接。比如,桃源县马鬃岭镇变“坐堂办公”为“上门问需”,构建“党委统筹、支部联动、党员包户”三级服务体系,干部带着问题清单深入村组,在农家院坝与群众围坐恳谈;柑橘运输通道堵塞,干部和种植户一起算成本、找销路,会商形成集中采购模式……民主成为可参与、可监督、可评判的具体程序,群众切实感受到“说了不白说”。

分类协商,提升诉求回应治理效能。乡村事务类型多元、轻重不一,既有跨村连片的民生难题,也有房前屋后的日常纠纷。若缺乏分类机制,一律套用同一协商模式,日常小事易陷入程序空转。因事制宜、因需施策,是全过程人民民主从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分类协商的实质是治理精准化。小事宜通过灵活便捷的议事平台当场商量,降低参与成本;大事需依托人大法定程序闭环推进,确保决策的规范性和约束力;难事则应由多级联动集中攻坚,突破单一层级治理能力瓶颈。三种协商方式对应不同制度通道,既不因“小事空转”消耗群众耐心,也不因“大事悬搁”消解制度权威。分类越精准,施策越对症,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乡村治理中的效能就释放得越充分。

闭环办理,做实基层民主监督程序。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规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应配套建立诉求收集、研判办理、公示评议、结果反馈的闭环机制,把民主监督落实为可操作的基层程序。湖南多地乡村依托代表述职会、民生实事办理等载体,对收集到的诉求实行清单管理、限期办理、公示评议。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明确责任人和时限,办理结果向群众公开。人大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据可依,责任落实有迹可循。群众看到意见有回音、问题有解决、结果可监督,对制度程序的信任就会增强,民意传递才能不衰减、不失真。

认同内化,厚植乡村善治内生动力。要把“商量”沉淀为群众内化的治理习惯,让民主参与从程序要求变为自觉行动。比如,隆回县司门前镇石阳桥村以“以奖代补、群众参与”模式,推动村民角色从“要我参与”到“我要参与”的根本转变。群众说了管用,便愿意主动说;参与越多,问题解决得越好;解决得越好,参与的劲头越足。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就在良性循环中不断增强。从“要我参与”到“我要参与”,是全过程人民民主扎根乡土的关键变化。制度扎根乡土,不是把制度简单送到基层,而是让群众在院落议事中理解制度,在日常治理中运用制度,在结果反馈中监督制度执行。群众从旁观者变为参与者、监督者、受益者,全过程人民民主才有深厚基础,制度优势才能更好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

【作者分别系湖南农业大学社科处副处长,湖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本文为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过程人民民主乡村实践的运行机制与推进路径研究”(25JL005)阶段性成果】

责编:彭鹤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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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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