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9元的月饼误标为1元,消费者拍下99个后以商家不发货为由起诉

  三湘都市报   2026-10-06 16:07:12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邹琳

电商平台商家不慎将原价39.9元的月饼误标为1元/个,消费者王某下单购买了99个。在商家发现异常并提出补偿方案后,王某拒绝协商,以其未履约发货为由诉至法院索赔4450元。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拍下99个1元月饼,起诉商家索赔4450元

某食品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云腿月饼,员工在设置促销价格时操作失误,将原价39.9元的月饼误标为1元/个。活动上线后,消费者王某下单购买了99个该款月饼。

当日,食品公司通过后台数据监测发现销量异常激增,订单总量达该款月饼上一年度全年销量的188倍。公司立即采取商品下架、限流止损措施,并在三个月内通过客服、短信等渠道,向全部下单用户推送退单补偿方案,约88%的用户接受补偿并退单,公司累计支付补偿金超250万元。

工作人员联系王某协商处理,但王某未接受该补偿方案。因商家未履约发货,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食品公司履行买卖合同、交付月饼;若拒绝发货,则应按商品市场价格赔偿可得利益损失3950元。王某同时主张,该公司虚假宣传,以低价引流后拒绝发货构成消费欺诈,应赔偿500元。食品公司则认为,本次1元标价系重大操作失误,与原价存在近40倍价差,全额履约将造成巨额损失,案涉合同符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法院认定属重大误解,判决返还货款并补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月饼1元单价显著低于市场正常价格,明显违背交易常理。结合商家及时下架商品、主动协商退单、全额补偿用户的处置行为,可以认定食品公司存在价格标示错误的情形,并无欺诈的故意。同时,39.9元商品以1元出售,价差近40倍,短时间内引发大量异常订单,显著背离正常交易预期,符合重大误解行为,案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

针对合同履行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指出,若按原订单1元价格履行合同,消费者将获得远超对价的不当利益,食品公司则需承担巨大损失,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同时,食品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向王某表示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合同,虽未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但应将该情形纳入衡量案涉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的考量范围。此外,面对海量订单,商家逐一提起撤销诉讼不具备现实可行性,因此案涉合同不宜继续履行。

对于赔偿诉求,法院表示,王某批量下单远超个人合理消费需求,其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会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法院不予支持。食品公司无欺诈主观过错,不构成消费欺诈,500元惩罚性赔偿诉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食品公司限期返还王某货款99元并予以相应补偿。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超合理消费需求,诉求难获全额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法院审理案件需要兼顾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在衡量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时,会在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之间寻求合理平衡。对于消费者来说,遇到“天上掉馅饼”的价格需保持理性,超出合理消费需求的交易可能无法获得全额保护。对于电商商家来说,应当完善内部审核机制,减少操作失误,防范交易纠纷,共同维护稳定规范的网络消费市场秩序。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张军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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