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裹不发货还自动签收,法院: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三湘都市报   2026-10-05 18:39:09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谢佳豪

杨鑫(化名)花费14670元网购了9根足银9999银条,商家一拖再拖,就是未安排发货,催促发货后,货物没收到却显示“已签收”。他将该网店起诉至法院,诉求法院判令其按货物价三倍支付赔偿金。

10月5日,记者从长沙县人民法院获悉,涉事网店的行为被认定为欺诈,法院也支持了杨鑫的诉求。

“我网购支付完货款后,平台显示预计5天内发货。一周后,我仍未收到货品,先后两次线上联系网店客服催促发货,但对方始终未安排发货。”杨鑫表示,糟遇网店始终不肯发货,他向“12315”微信小程序投诉,反映了涉事网店逾期不发货,且未告知无法发货的原因。

随后,网店在投诉平台回复系因其多次联系杨鑫未果,故暂未发货,并非故意拖延。杨鑫后续查询发现,案涉订单状态标记为已签收,但他并未收到实际货物,且订单显示收货信息非自己的预留信息。杨鑫向购物平台反馈该网店虚假发货行为,平台将案涉订单价款全额退款至其账户。

杨鑫表示,涉事网店虚假发货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遂将其起诉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令涉事网店按货物价款三倍支付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杨鑫通过网购平台下单银条并完成支付,涉事网店应按约定的发货时间向杨鑫交付所购商品。但涉事网店多次接到杨鑫发货催促却逾期不予交付,并虚假标记案涉订单已签收假象,隐瞒未发货真实情况,其行为属于虚假发货,构成欺诈。

综上,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定涉事网店构成消费欺诈,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该网店向杨鑫支付货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涉事网店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仍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遇商家拖延发货或虚假发货,应及时存证

“当下网络购物中,部分商家面对订单延期、无法按时发货等问题时,通过修改收货信息、虚假签收订单等不规范操作规避平台处罚与违约责任。该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交易权,破坏了网络购物的良好秩序,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承办法官提醒,网络交易讲究诚信有序,经营者应按订单预留信息积极履约,无法发货需与消费者及时沟通。消费者如遇商家拖延发货或虚假发货等问题,请务必保存订单相关记录,后可通过与购物平台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权。

责编:杨昱

一审:杨昱

二审:黄娟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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