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学习 | 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为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10-05 09:17:44

范涛
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将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推向接受司法监督、回应群众诉求的前沿阵地,是依法行政、提升治理效能的重要抓手。从湖南实践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已实现常态化运行。2025年,全省经人民法院通知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9.8%,示范效应凸显。但也存在部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不出声”、争议实质化解不彻底等短板。这说明,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从“到庭”向“出效”深化,仍需在实质参与、争议化解和源头治理上持续用力,从而带动依法行政水平整体提升。
压实法治责任,发挥“关键少数”示范作用。领导干部既是依法行政的组织者、推动者,也是法治责任的承担者。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只是参加一次庭审,更是代表行政机关接受司法审查、回应群众关切。通过“告官见官”,让权力运行接受面对面的监督,使依法履职的要求转化为具体可感的责任。与听取汇报、审阅材料相比,亲历庭审能够使负责人更加直观地发现事实认定、程序履行、裁量行使中的问题,增强依法决策、规范执法的自觉。应将出庭应诉与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贯通起来,推动负责人既重视庭上应诉,也重视庭前研判、庭后整改。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以及需要跨部门协调的案件,突出主要负责人示范带动;对其他案件,依法统筹分管负责人出庭,使履责安排与案件特点相适应,以“关键少数”带动机关整体法治能力提升。
突出实质参与,推动出庭应诉提质增效。衡量出庭应诉成效,不能只看负责人是否到场,更要看其是否熟悉案情、回应争议、推动问题解决。庭前,负责人应认真研判案情,掌握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作出过程,围绕争议焦点研究应诉与化解方案。庭中,应就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和裁量理由作出说明,对群众核心诉求给予实质回应,避免照本宣科、泛泛表态。涉及纠错、履职、赔偿等事项,应在法定权限内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应说明后续办理安排。庭后,应跟进裁判履行和承诺落实,防止庭审结束、责任悬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应提供专业支持,负责人则应切实承担沟通协调、推动落实的职责。
坚持为民导向,以实质解纷检验履职成效。行政争议一头连着行政权力,一头连着群众权益。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依法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上。既要通过司法审查明确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也要关注争议背后尚未解决的现实诉求,推动“案结”与“事了”相统一。负责人熟悉行政管理实际,具有统筹协调优势,应在职责权限内推动内部协作、依法纠错和裁判履行。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依法采取撤销、变更、履行职责等措施;对涉及补偿协调、持续履职、多部门联动的事项,应明确责任主体和办理要求,持续做好后续工作。协调化解必须守住法律底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评价解纷效果,应重点看受损权益是否依法恢复、合理诉求是否得到回应、生效裁判是否得到履行,不能简单以撤诉数量代替群众权益保障实效。
贯通整改预防,将个案办理转化为治理改进。出庭应诉既是检视行政行为的过程,也是发现治理短板的契机。应建立“出庭—化解—整改—预防”的工作闭环,把个案中暴露的问题转化为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的着力点,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健全庭后复盘机制,对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不规范、裁量不当等问题分类梳理,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推动同类问题一并纠治。将应诉中发现的风险反馈到决策和执法环节,完善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等机制,促进事后纠错向源头预防延伸。完善考核评价,把实质参与、裁判履行和类案整改作为重要内容,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敷衍应诉的,依法依规督促整改。通过案例研讨、庭审观摩等方式提升履职能力;在尊重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的前提下,加强府院沟通和司法建议反馈,形成监督与整改的良性互动。
(作者系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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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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