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2026-10-02 10:08:06

10月1日,安仁县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明确该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特防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30米范围内禁止七类野外用火行为。

禁火令同时公布了有奖举报机制:举报1起违令野外用火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扭送1名违令野外用火人员,经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执行的,奖励1000元。

原文: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郴州市野外用火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特防期。

二、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水平距离3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或者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在森林高火险期或森林高火险区违反上述“禁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公职人员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一律移送纪委监委予以立案调查处理,并媒体曝光。

五、对违法违规野外用火的,依照《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均有义务向县应急管理局(0735-5202460)、县林业局(0735-5222410)、县森林公安局(0735-5217522)报告,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19”。县政府对举报、制止违令野外用火的人员实行奖励。凡举报1起违令野外用火经查证属实的,奖励200元;凡扭送1名违令野外用火人员,经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并执行的,奖励1000元。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安政通〔2025〕2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代县长:欧辅国

2026年10月1日

责编:冯晨

一审:冯晨

二审:罗徽

三审:陈淦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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