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驾车致“骨坏死”,算工伤吗?人社局、法院给出一致结论
2026-10-01 19:33:03

案情简介

崔女士是某运输公司司机,自2017年1月起,担任该公司公交车驾驶员。自2024年5月开始,崔女士左腕开始疼痛,多次诊治无果。2025年7月,因疼痛无法缓解,崔女士遂前往某红会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腕头状骨、月骨缺血性坏死,医生的结论是常年驾驶手动挡公交车,左手操作档把,长期负荷加重造成。
崔女士认为,自己的左腕伤情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况,遂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查,崔女士申请工伤认定前,未就“骨坏死”向职业病鉴定部门提出鉴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对崔女士的“骨坏死”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崔女士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结论。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从伤害造成的原因看,工伤分为两类,一是事故伤害;二是职业病。
事故伤害特指在生产劳动或特定作业过程中,因意外突发事件导致的人身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透水、爆炸、中毒等。
职业病是指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共12类,135种,但其中未包括“骨坏死”。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关于“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之规定,职业病认定为工伤,首先应当经过职业病认定或鉴定程序。
本案中,首先,崔女士的左腕头状骨、月骨缺血性坏死,起因不是某一突发的、意外的事件所导致,因此不属于事故伤害范畴。
其次,无论崔女士的“骨坏死”是否因常年操作档把、长期负荷加重所造成,但是“骨坏死”本身不属于职业病范畴,并且,崔女士也未向人社局提供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属于患职业病的情形。因此,崔女士的“骨坏死”不能认定为工伤。(来源:中国工伤保险)
(文章配图为AI生成)
责编:喻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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