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6-10-01 10:44:13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建质〔2026〕52号

HNPR—2026—14006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人居环境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湘江新区开发建设局: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管理,确保拆除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现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8日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和文明施工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属地人民政府明确拆除工程安全监管部门。

第四条 拆除工程应由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承担,建设单位应与承担拆除工程的施工企业签订拆除工程合同。涉及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有效爆破作业许可证。

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实施监理,其他规定有明确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提前15日向拆除工程所在地负责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均简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验证材料齐全后,应当在拆除工程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备案表应在拆除工程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备案材料不全的,备案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资料。

建设单位未取得备案的,不得组织拆除工程施工。拟拆除建筑物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拆除合同额在30万元以下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按照我省小散工程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可不再另行申请备案。

第六条 拆除工程备案资料应包括:

(1)拆除工程备案表(见附件);

(2)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爆破作业的还应提供爆破作业许可证;

(3)拆除工程合同;

(4)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情况说明;

(5)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意见;

(6)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7)涉及爆破作业的,应当提供属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爆破作业合同备案手续或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手续;

(8)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拆除工程,应提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拆除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拆除工程结构图纸,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应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措施费用以及工程款,保障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拆除范围和毗邻区域涉及保护建筑或需要保护的管线、树木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做好工作协调。

第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拆除作业安全负责,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相关要求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拆除规模适当增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资料和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批。

《拆除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拆除工程任务情况;

(2)拆除施工作业顺序安排和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3)拆除吊运和拆除作业平台(装置、结构、场地)设计或设置;

(4)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对需保护的结构、管线、设施和树木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防坍塌、减振、控制飞散物、扬尘噪声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涉及部分拆除的应对保留结构部分进行设计复核,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未拆除部分倒塌;

(5)施工平面布置图;

(6)有关围挡和警示标志设置、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消防安全及应急预案等。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建筑垃圾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工程任务情况、综合利用单位、建筑垃圾种类和数量、分类拆除的方法、综合利用方式,以及污染防治措施;

(2)建筑垃圾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

(3)建筑垃圾运往处置场所的运输路线、数量及处置地点予以说明;

(4)建筑垃圾清理时间安排。

第十条 《拆除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查签字后方可实施。属于下列拆除工程之一的,施工单位应通过“湖南省建设工程专家管理系统”抽取专家组织对《拆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

(1)采用爆破的拆除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者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燃气、通讯设施或者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或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的拆除工程。

第十一条 城市范围内拆除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产生)凭证,并应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封闭的围栏围护。拆除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及城区繁华区域和居民区的房屋建筑时,防护架搭设应当采取全封闭形式,并应牢固可靠,满足抗倾覆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拆除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凡需登高从事拆除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身体状况应符合有关作业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拆除过程应当落实文明施工要求,现场应配备洒水降尘设施,严格落实防尘降噪措施,未经批准不得占道、占用绿地,不得污染水源。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

拆除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落实待使用地块的裸土扬尘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制定相应的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拆除工程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施工过程中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工程概况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八条 实施监理的拆除工程,监理单位应制定监理方案,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实施旁站监理,监理过程发现安全隐患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负责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拆除过程的监督检查,拆除期间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从事拆除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拆除,并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0日。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备案表(略)

责编:刘艺

一审:刘艺

二审:陈新科

三审:左丹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版权声明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