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牵线获“优质男友”? 四年“网恋”骗母女216万余元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9-30 16:54:25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30日讯(通讯员 喻沛智)经熟人介绍对象,本应多一份信任,却有人利用这份信任设下骗局。近日,君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恋诈骗案。被告人李某香虚构一名优质男性,以网恋为名,四年间骗取蒋某萍、杨某母女共计216万余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基本案情:2021年6月,蒋某萍委托朋友李某香,为女儿杨某物色对象。本以为是熟人热心帮忙,不承想李某香动起了歪心思。她凭空虚构“伍凯”在长沙某医院工作、父亲为某地领导,并将自己控制的“伍凯”微信号推给母女。她一边冒充“伍凯”与杨某网恋,一边以本人身份向蒋某萍编造“伍凯”工作压力大、手头紧等,巩固信任。确立关系后,又虚构生病住院、车祸、被盗、办丧事、进修送礼等理由索要钱财。四年间,母女从未见过“伍凯”,却向李某香控制的账户转账共计2169720元。钱款被李某香用于消费、旅游、赌博等。后因要钱理由增多、矛盾暴露,母女察觉报警,李某香被抓获。
法院裁判:君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捏造事实,假借婚恋名义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诈骗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但作案周期长,利用熟人身份,骗取母女216万余元,大部分赃款被挥霍未退赔,未能进行有效退赔,给受害家庭造成沉重经济负担与巨大精神创伤,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情节恶劣。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李某香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法官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一般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李某香诈骗216万余元,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与普通陌生网友诈骗不同,本案诈骗源头是“熟人介绍”,欺骗迷惑性更强;被告人女性伪装男性网恋,长期回避线下接触,不断编造危机事件榨取钱财。甜蜜网恋只是假象,背后是精心设计的敛财陷阱。
法官提醒:
近年来婚恋交友诈骗多发,骗子常循“完美人设—情感攻心—借机要钱”套路行骗。结合本案,法官提醒:
一是理性看待“完美对象”。熟人介绍不等于靠谱,对方以高薪、显赫家庭包装自己,却拒绝视频、见面,应提高警惕。
二是坚守金钱底线。恋爱中频繁以生病、车祸、打点、周转等理由要求借款、转账、垫付、送礼,应核实后再决定,切勿盲目转账。
三是多渠道核验身份。通过视频、线下见面、核实工作单位和家庭背景等交叉验证,发现异常及时止损断联。
四是留存证据及时报警。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账号、中间人沟通记录,发现被骗立即拨打110,不要私下协商拖延。
网络世界虚实难辨,婚恋交友切忌“恋爱脑”。不要被理想化的爱情幻想蒙蔽,保持理性婚恋观,守住财产安全底线,才能真正远离婚恋诈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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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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