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嶷思法|同是衡阳同是AI:上次骗榴莲,这次判6个月

    2026-09-30 15:46:11

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友林

同是衡阳,同是AI。上一次是伪造榴莲图骗“仅退款”,这一次,是AI造谣——直接判了六个月。

今天讲的,是耒阳这起案子。湖南首例因AI造谣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判了。

先看案情。耒阳网民阳某,想在短视频平台涨粉。没有素材,怎么办?打开AI,编。编什么?化工厂重大事故、珠宝店持刀抢劫、多人被杀抛尸案。画面AI合成,内容指向本地,接连发布。引发网民恐慌,严重扰乱网络和社会公共秩序。

结果: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很多人问:不就发几条视频,为什么直接判刑?

法理边界,就在这里。

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得很清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里要厘清两个容易混淆的点。

为什么定寻衅滋事罪,而不是别的罪名?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一个罪名,叫“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但它只管四类——险情、疫情、灾情、警情。阳某编的是恶性暴力事件,不属于这四类,所以适用的是更早的司法解释,走的是网络寻衅滋事的路子。

第二,为什么不是治安处罚?普通网络造谣,大多给治安处罚。但阳某的行为叠加了几个加重因素:多条制作、内容涉及恶性暴力事件、内容指向本地、在短视频平台大范围传播、引发网民恐慌,严重扰乱网络和社会公共秩序。这些叠加在一起,就跨越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边界。

最高法在解读这份司法解释时讲得很清楚: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导致网络秩序混乱的同时,往往会导致现实社会公共秩序的混乱。耒阳这起案件中,网民产生了真实恐慌,这就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具体体现。

AI是工具。工具本身不担责。但按下生成键的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AI不是造谣的“隐身马甲”。

同属衡阳,同是AI。一个用来谋财,一个用来博流量。一个让消费者背锅,一个让一座城恐慌。

技术门槛越来越低,法律底线不会跟着降低。技术进步,法治意识也要同步跟上。

下次刷到“本地突发”,先别急着转发。你的一次转发,可能就是恐慌的放大器。网络不是法外之地,AI同样不是法外之地。

我是九嶷山下的杨哥,法治思维,思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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