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9-29 19:23:41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何文强 张箫
网约车行业用工形式灵活,个别企业却以签订《合作协议》为名,试图将劳动关系包装成民事合作关系。一旦发生纠纷,便主张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以此规避用人单位法定工资支付义务,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曾在某科技公司任网约车司机的李全(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情况。
9月29日,记者从浏阳市人民法院获悉,法院最终认定李全与涉事公司的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方支付其拖欠工资。
“入股”后离职,公司方拒付拖欠工资
2025年5月,李全入职某科技公司,岗位为网约车司机,职务为小组长,负责协助公司调配客源,固定月工资10315元。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半年,李全以“协助管理和部分方式入股”,每月提现金额8000元,多余部分作为入股金额,6个月内不可随意退出;6个月到期后,盈利则转让5%股权,不要股权的应将结余13890元协商结算,亏损则无偿退出或按13890元补偿退出。
后公司改制,将固定月薪改为“多劳多得”,取消绩效补贴,李全离职,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尚欠工资。
庭审中,科技公司辩称,根据《合作协议》,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李全的部分工资已转为入股金,无需支付。
法院: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科技公司与李全之间是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应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不能仅凭一纸“合作协议”否定实际用工事实。李全按公司排班表发车,遵守公司工作时间、工作量等要求,体现人格从属性;工资由公司计发,月工资10315元,体现经济从属性;其从事的客运业务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服从公司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体现组织从属性。该公司对李全明显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工资应当按月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本案中,六个月期限已满,李全不愿将剩余工资转入股金,故公司关于工资已转入股金的抗辩不能成立。对于公司提出李全工作量不足应当扣减工资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涉事科技公司向李全全额支付拖欠工资11739.46元。
法官:签了协议,仍可认定为劳动关系
“工资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用工,不能以‘入股’‘合作’等名义变相克扣。”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劳动关系的认定看实质,不能只注重形式和外观。
如果企业对劳动者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即使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尤其是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更要警惕这种掩盖劳动关系的行为,应当注意留存排班记录、考勤记录、薪酬约定、工资支付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依法通过仲裁、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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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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