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柯伍 2026-09-29 17:58:06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陈柯伍)“感谢法庭帮我追回工钱,也感念老李当初叫我务工的情分,我们依旧还是朋友!”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新墙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当庭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马某支付劳务费3000元,马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握手和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马某已是年过六旬的务工人员。2023年5月,马某受同乡李某雇请,为其房屋建造、装修项目提供劳务。项目完工后,双方经结算确认,李某共计欠付马某劳务费4840元。此后,马某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向李某催要欠款,但款项始终未能兑现。多次讨要无果后,马某诉至岳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支付劳务费4840元,同时承担其为追讨欠款产生的各项费用900元。
这起纠纷的症结,在于此类劳务关系的“随意性”:双方往往基于同乡、熟人的信任口头约定用工,鲜有签订规范的书面劳务合同,付款与结算也多靠事后口头对账,缺乏完整书面凭证;加之案涉劳务时间跨度长、往来款项零散,一旦发生争议,事实认定与证据梳理便格外困难,维权难度也随之增大。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被告李某对案涉劳务费总金额并无异议,但辩称已于上一年年底向马某支付过3000元,实际尚欠金额仅为1840元。面对该说法,原告马某当庭表示并未收到该笔钱款,而李某也无法提交转账记录、收条等能够佐证其已经付款的相关证据。双方说法相悖,互不退让,案件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一边是老年务工人员亟待追回的“辛苦钱”,关乎劳动者切身权益;另一边是同乡邻里之间的陈年经济纠葛,牵扯多年乡邻情谊。倘若简单一判了之,举证争议虽可依据法律规则作出裁判,但极易彻底割裂双方的乡情,矛盾隐患未能实质消除。承办法官决定摒弃 “就案办案” 思路,采取 “背对背” 分开调解的方式分别开展思想疏导工作。
法官向李某释明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债务已经清偿,应当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同时立足乡情情理,劝导马某回望二人多年交往,客观权衡诉讼时间、经济成本,理性看待纠纷。
“老马出力干活,靠的是乡里乡亲的信任;老李当初请老马务工,也是想关照同乡。几千元的纠纷,如果争得面红耳赤,损耗的却是几十年的情谊,实在得不偿失。”承办法官情理法相融的一席话,打动了双方当事人。经过耐心疏导,双方均愿意各退一步,达成调解合意:由被告李某当庭给付劳务费3000元,原告马某自愿放弃其余全部诉讼请求。案款当场转账履行到位,这场拉锯三年的劳务欠薪纠纷圆满落幕。
法官提醒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劳务合同往往“重口头、轻书面”,时间跨度长,一旦发生纠纷,举证便成为定纷止争的关键。在劳务合同纠纷中,若义务人主张劳务报酬已经给付,应当对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转账凭证、收款收条、合法有效的证人证言等,都是证明付款行为的重要依据。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发生金钱往来时,一定要妥善留存交易凭证,避免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各执一词。人无信不立,拖欠劳务报酬既违背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还可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甚至对个人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民生无小事,小案不小办。近年来,新墙人民法庭坚持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流程,着力以更低的诉讼成本、更快的处置速度化解矛盾,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用心守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为辖区社会和谐稳定筑牢司法防线。
组稿:陶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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