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法院·青苗法声⑦丨王正华:从守门人到服务者

王正华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9-29 11:43:56

作为一名永州中院执行局的干警,在工作中,我常常想起卡夫卡长篇小说《审判》中那则寓言。一名乡下人终其一生试图进入“法律之门”,却始终被守卫阻拦,直到临终之际才知晓,这扇门本就是为他而设,却永远不会向他开放。过去读书时,更多只是从文本层面理解这则寓言,觉得它讲的是权力的冷漠和个体的无力。而当自己真正站在司法岗位上,成为“法律之门”的亲历者,在日复一日直面当事人诉求、处理各类执行争议之后,对这则寓言有了更加真切深刻的感悟——司法不该成为一道可望而不可即的屏障,而应当推动法律实现可感知、可预期、可参与,让“法律之门”真正通向正义。从“守门人”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正是我入职以来最深切的成长体悟。

在辨明是非中学会直面担当

初入法院执行局工作,面对着申请执行人的不解与被执行人的质疑,有时候是各方当事人剑拔弩张的矛盾冲突,内心也曾想过回避是非的判断。是非不明,看似一时平息了争执,实则埋下了更大的隐患: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规则便无法成为其今后行为的指南。法律作为社会规则,首要目的就是解决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没有了是非判断,法律便丧失了定分止争的基本功能。

特别在执行工作中,永远面临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的质疑与追问。申请执行人质问:“明明被执行人就在转移财产,你们为什么不追回?”被执行人也质问:“我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为什么不能宽限?”初遇到这些问题,内心也会犯嘀咕,但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把道理讲清、将情理讲明。对申请执行人,要讲清执行的条件、程序的进展、财产的查控情况;对被执行人,要讲清履行的义务、宽限的边界、拒不履行的后果。只有把“为什么”讲透,当事人才能理解:司法不是任性的权力,而是有规则的判断。这一过程让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官助理,直面矛盾、辨明是非,不仅是业务能力的体现,更是责任担当的彰显。

在统一规则中锤炼专业素养

入职中院执行局两年以来,主要协助办理审查执行异议与复议案件。这类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实利益,更承担着对全市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的重任,相关办案责任不可谓不重大。对执行过程中各项权力的职责与边界,不同的执行法官均有自己的理解与操作模式。在协助办理案件时,总是自问这样理解规则对不对,有没有其他理解,利用法答网、案例库,充分征求资深法官意见,做到求大同、存小异,形成规则的统一。

执行过程中需保留必需生活费用几年,需要考虑哪些项目,各项执行权力的范围与边界等,这些看似技术性的问题,实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一个标准不统一,当事人便可能在不同法院之间“择利而执”;一个尺度不明确,执行法官便可能陷入“怎么做都有人说不对”的困境。确定的规则不是对裁量的否定,而是对恣意的约束——它让权力有边界,让参与有轨道,让监督有依据。在这一过程中,我逐渐从一名初出茅庐的法官助理,成长为能够独立思考、审慎判断的业务骨干。每一次翻阅法答网、每一次请教资深法官、每一次在合议庭上阐述自己的理解,都是专业素养的淬炼与提升。

在共同参与中感悟司法为民

在校学习时,常觉“就案办案”不明就里;亲历司法实践,面对纷繁复杂的争议,才深感棘手。当事人最了解案件的事实细节,最清楚自己的真实诉求,也最能发现裁判中可能被忽略的疑点。他们每一次的疑问、挑战,甚至“挑刺”,都对裁判结果产生积极影响,有时候就在这一过程中,案件水到渠成得到解决。

虽然我协助办理的执行异议案件审限仅有15天,法律规定一般实行书面审查。但承办法官每每叮嘱我:即使不能当面听取意见,也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知情权,引导当事人就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进行陈述,对诉求给出确切理由的答复。裁判绝非空中楼阁,它需要事实在参与中澄清,规范在辩论中具体,共识在对话中形成,正义在程序中可见。从最初不理解为什么要花大量时间与当事人沟通,到后来主动倾听、耐心释法,这一转变让我真切体会到:法官助理的工作不是简单地辅助办案,而是在每一次与当事人的接触中,传递司法的温度与善意。

在角色转变中践行初心使命

门的意义,从来不在于“守”,而在于“通”。让每一个来到法律门前的人,都能看见路标、听见回应、走上通道、抵达公正——这,才是司法服务者的使命,也是法治理想最朴素的表达。

回望入职以来的成长历程,从最初面对当事人质问时的忐忑不安,到如今能够从容应对、释法明理;从最初对规则理解的不确定,到如今能够独立思考、形成判断;从最初对司法工作的浅层认知,到如今深刻理解“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这一路走来,变的是能力与心态,不变的是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坚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服务者,我们永远在路上。

来源:永州法院

责编:严万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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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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