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9-22 16:43:17
为进一步强化执行信息公开,提升执行公信力,接受社会监督,现对本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行公示,并提示如下:
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格遵守人民法院发布的限制消费令,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
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结案后,被执行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社会公众监督,如社会公众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执行人员反映;案件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公示。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9月22日
责编:田锐
一审:田锐
二审:田育才
三审:宁奎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