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思考|以生态环境法典赋能环境犯罪治理现代化

宋家骏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9-20 11:44:38

宋家骏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并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典的颁布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补充和完善,标志着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步入“法典化”时代。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迅速作出回应,联合颁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以求与法典形成“法法衔接”,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环境犯罪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法典颁布后,环境犯罪认定的前置法从分散化单行法向法典体系化转变,必将对环境犯罪治理理念、规范适用以及机制运行产生全方位的积极影响。准确把握这一趋势,是推进环境犯罪治理模式从末端惩治向系统防治升级转型,将法典体系化优势转化为环境犯罪治理效能的关键。

转变治理理念,丰富环境犯罪治理的价值内涵

法典第6条将“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规定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预防为主”匹配环境犯罪刑事归责的前置化要求,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系统治理”要求刑法与法典进行有效衔接,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全方位规范保护体系,而“生态优先”则宣示在环境刑法中生态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环境法益观从人类中心主义向人类学的生态中心主义转变。摒弃“先污染,后治理”的陈旧观念,将绿色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前提和标准,贯彻党中央“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部署。

治理理念的转变丰富了环境犯罪治理的价值内涵:第一,践行刑事归责前置化。司法实践中环境犯罪的规范适用从结果归责转向行为违法,对在自然保护地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污染物质,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以及重点管理人员篡改、伪造自动检测数据等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无需等到污染实害结果已然发生再进行入罪。第二,提倡恢复性司法。环境犯罪治理以修复生态环境为直接目标,以规范治理为基本逻辑,将生态修复责任引入刑事制裁体系,追求社会效果与生态效果的统一。第三,坚持法秩序统一。环境犯罪治理要求刑法与法典以及其他法律规范形成规范解释与逻辑适用的有序体系,并具有统一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价值融通性。

整合规范体系,夯实环境犯罪治理的制度根基

环境犯罪为典型的行政犯,其刑事不法性通过刑法条文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表述援引前置法规范。在法典颁布以后,前置法的适用从刑法与各个生态环境专门法律的衔接转向刑法与法典的衔接,通过第1071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统一进行规范引致,前置法由此实现从分散于各单行法的刑事责任规定到体系化的转变,环境犯罪治理的制度根基更加稳定。

当前,重中之重是要将法典的体系化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首先,完善法典化背景下的前置法义务规范体系,促进风险社会语境下环境犯罪治理前置化归责模式的转型,并且通过环境保护义务的功能性变化,为刑法罪名认定中的空白罪状提供更加稳定的规范前提。再者,系统优化环境犯罪归责前置化的程序衔接机制,推动环境治理立法目的与诉讼机制的协调统一。最后,统一裁判尺度,依托法典体系化规范以及典型案例的指导作用,统一环境犯罪案件的认定标准问题,做到不枉不纵,宽严并济。

健全协同机制,形成环境犯罪治理的共治合力

新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治理要求法律责任体系呈现多元治理和功能结构性特征,法典的颁布为多主体协同治理环境犯罪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依据。法典第1083条对环境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作了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的协同机制。第1058条则规定了责任折抵机制来妥善处理行政违法与刑事责任的竞合,从而避免重复处罚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典与司法解释还完善了对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排放报告编制或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的追责机制,建立层次化、类型化的责任承担体系。这些规定推动了各机关形成环境犯罪治理的纵深网络系统,避免部门间的“单打独斗”,为构建风险预防、过程把关、后果惩治的全链条治理格局夯实了制度根基。

接下来,环境犯罪治理协同机制还需要紧跟法典施行后的司法样态,一是发挥法典引领作用,畅通环境案件行刑双向衔接,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的现象。二是通过细化规则,完善证据转化程序,进而降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的协同成本。三是顺应智能时代要求,建立数字化信息共享平台与基础设施,实现环境执法部门在线监测数据的实时共享、案件线索的双向通报、跨区域环境案件的信息整合。

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典的生命力在于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环境犯罪治理要以法典颁布为契机,提升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作者系湖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讲师。本文系2023年湖南省社科基地项目“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的行刑衔接机制研究”(23JD021)阶段性成果。)

责编:杨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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