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公众号 2026-09-19 20:34:13
近日,重庆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两岁幼童从18楼的家中坠亡,事发时孩子父亲下楼遛狗,将孩子独自留在家中,前后约12分钟。警方经过调查,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据公开报道,孩子父亲称“我愿意承担责任,很愧疚”。孩子母亲核心的诉求是希望孩子父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地跟我道歉,并说明能够对我做出怎样的补偿”。警方建议孩子母亲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监护人短暂离开造成未成年子女脱离监护而意外死亡,刑事追责的边界在哪里?夫妻婚内,一方能否起诉另一方监护失职的民事侵权责任?日前,就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法治日报》记者采访到了重庆爱理律师事务所主任徐丰实和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聂炜昌。
一、本案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那么,监护人把两岁幼儿单独留在家里,监护缺失致意外死亡,为什么达不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立案标准呢?刑法上“重大过失” 和普通监护过失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聂炜昌认为,本案不立案,应该是公安机关认为缺乏刑法意义上的预见可能性,按刑法第16条构成意外事件;或者即便有过失,基于刑事政策考量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上注意义务的基准,是社会生活中一般人的标准。短时间离开家门去倒垃圾、取快递、下楼遛狗,在日常生活中相当普遍。刑法不能把每一次短暂离开,都评价为违反注意义务,否则打击面会过宽。当然,时间长短是一个重要考量因素:12分钟和数小时外出、通宵不归,评价明显不同。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家长过失致死一律不追究。把孩子长时间锁在高温车内致死、明知有危险仍让幼儿长时间无人看管等案件,确有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判处缓刑的判例。”聂炜昌表示。
二、同样是监护人留低龄儿童独处致坠亡,有的案件监护人被认定过失致人死亡,被追究刑责,那么判断是否入刑,重点看哪些要素呢?
聂炜昌认为,从实务看,监护人被追究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案件,一般至少具备以下特征:
1.长时间脱离监护。外出期间联系不上,也没有托付他人照看;
2.高危环境是监护人自己放任的。窗户大开、没有护栏,窗边堆放可攀爬的家具,阳台门没有关;或者把孩子反锁在屋内,导致火灾时无法逃生;
3.对风险有明确的事前认识。孩子此前爬过窗台,家人、邻居或物业提醒过要装护栏,监护人拒绝或拖延;
4.照看人不是父母本人,或者家庭内部不谅解。保姆、继父母、代管亲属被追诉的比例明显更高;父母之间有矛盾、一方坚持控告,也会降低“亲属间不追究”这一刑事政策的适用空间。
“没有被追究的案件,典型形态正好相反:短时间离开、离开事由属于日常必要事务、现场没有明显异常的危险源、事前没有任何征兆等。”聂炜昌表示。
三、刑法有谦抑性原则,在亲属之间、监护失职类案件中,司法实践是否会因为“亲子关系、丧子后果”而降低刑事追责的可能性?会不会存在“家庭内部悲剧,刑法不宜介入”的裁判倾向?
聂炜昌认为,在刑事政策层面,近亲属过失致死的“刑罚必要性”极低。父母本身就是这类案件最大的受害者。对父亲进行追诉反而可能让家庭二次撕裂。所以实务中,即使过失成立,也往往选择不立案、酌定不起诉,或者适用缓刑。
“当然,孩子母亲也有权申请立案监督,但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可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但是,这类监护过失案件,立案监督整体成功率偏低。”徐丰实表示。
四、很多家长认为“离开十几分钟很快,不会出事”,法律上不存在“短时离家就可以单独留低龄幼儿”的安全豁免,这个底线怎么理解?
聂炜昌认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1条的表述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这里没有“长时间”“不合理时长”之类的限定。
八周岁以下的孩子被法律推定为缺乏基本的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所以需要的不是“大部分时间有人管”,而是持续的看护。因此,从法律上说,下楼十几分钟和出门几小时,在“是否违反第21条”这个问题上,答案是一样的。
没有时长的限定,不等于每次短暂离开都会被追责。在民事责任层面, 一旦发生损害,违反第21条就直接构成过错。时长主要影响过错程度,以及与其他监护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所以,刑法不会仅仅因为父亲违反了第21条就定罪,这个时候,离开的时长、环境风险、事先认知就成为关键要素。”
五、刑事不追责是否等同于民事无过错?如何向社会大众讲清楚 “刑事、民事两套责任体系的区别”,避免公众形成 “警方不立案=父亲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误解?
“‘刑事不追责≠民事无过错’要成为法律常识。”徐丰实说。
聂炜昌也认为,警方不立案,意思是“够不上判刑的门槛”,不是“他没有错”。 刑法管的是“要不要惩罚”,民法管的是“错了要不要赔”,这是两道不同的题。
举个例子,交通违法有三个层级。第一层,闯红灯,没有出事,但要罚款、扣分,这是行政责任。第二层,闯红灯撞了人,要赔医药费、误工费,这是民事责任。第三层,醉驾、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要坐牢,这是刑事责任。
所以,“警方没有立案”不代表父亲没有法律责任。把两岁孩子单独留在家里,本身就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孩子出了事,民事上就有过错;至于要不要判刑,还要看更高、更严的标准。
六、父母同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母亲能不能起诉孩子父亲,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徐丰实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法律并无明文禁止一方起诉另一方主张监护过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按照债的原理,监护是夫妻共同义务,此时,夫妻一体,债权债务主体混同。如果认定孩子父亲构成侵权,会出现“从左口袋掏钱赔偿给右口袋”的情形,无法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惩戒、填补与抚慰功能。监护侵权的财产救济,原则上要在离婚分割财产之后,方可落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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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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