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屠滥宰、无证卖烤肠……益阳发布制售假劣肉制品典型案例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9-18 15:21:20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918日讯(记者 雷鸿涛)今天,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此举旨在巩固肉制品质量安全综合治理成效,以案释法、以案促治,警示肉制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肉制品质量安全。

第一批典型案例分别为:桃江县胡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益阳市资阳区某中学副食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制售食品案;安化县某农产品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沅江市黄茅洲镇某商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案。

其中,在桃江县胡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中,自1月份开始,当事人在无屠宰资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销售,涉案金额15万余元。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桃江县公安局。

在益阳市资阳区某中学副食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制售食品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制售烤肠。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附: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01桃江县胡某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案情介绍:

2026729日,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胡某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经查,当事人自1月份开始,在无屠宰资质,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私自屠宰生猪销售,涉案金额15万余元。

法律依据与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桃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桃江县公安局。

案例评析:

本案通过行刑衔接及时移送公安,避免“以罚代刑”,彰显“零容忍”,对遏制农村私屠滥宰、规范肉类市场秩序具有警示意义。

02益阳市资阳区某中学副食经营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制售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42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对资阳区某中学副食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制售烤肠,现场依法扣押待加工的“热狗肠”744根。经查,自202634日起,当事人共购进“热狗肠”2280根,在其经营场所现场烤制出售,除被现场扣押的外均已加工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479元,违法所得315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烤肠制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不具备热食类制售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开展烤肠现场制售活动,且服务对象为在校学生这一特定人群,社会关注度高,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该案警示校园食品经营者严守食品经营许可准入底线,规范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秩序、保障学生饮食安全。

03安化县某农产品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2026114日,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反映安化县某农产品店销售的麻辣味和原味香肠配料不同,却套用同一营养成分表。11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香肠产品,相关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且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查,涉案香肠系当事人从恩施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味香肠”“麻辣香肠”各1件(30/件),进价16/袋,进购金额960元。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前提下,将外购散装腊肠进行分装、打包、粘贴标签后对外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无证生产加工腊肠,分装贴标销售且标签不实,侵害消费者知情权。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结合、过罚相当,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小微食品经营者合规经营。

04沅江市黄茅洲镇某商店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案

案情介绍:

20251211日,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肉类产品市场集中整治执法过程中,发现沅江市黄茅洲镇某商店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经查,当事人低价购进生猪肉对外销售,货值金额778.4元。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生猪肉的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生猪肉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沅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生猪肉未经检验检疫,存在动物疫病传播和食品安全隐患。本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减轻处罚,并通过责令改正、普法释法引导经营者依法经营;同时提醒农村食品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索取留存检验检疫证明,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

责编:宋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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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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