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9-18 07:03:29
噪声污染看不见、摸不着,但的确有的时候让人非常头疼。上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针对噪声污染问题,法典专门设置了噪声污染防治章节,明确了不同场景下的噪声限值与惩戒措施。不少地方也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探索噪声污染的防治。日前,《广州市噪声污染防治规定(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地铁、公交内电子设备噪声最高罚千元
处罚力度背后有哪些考量
地铁、公交内电子设备外放产生的噪声污染问题备受关注,征求意见稿里的相关规定引发热议。广州把200元设为起罚点,罚款区间200元至1000元。这样的处罚力度,背后的考量有哪些?如何理解“先劝阻、后处罚”的流程?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阙占文:从相关条文来看,它遵循了过罚相当原则。征求意见稿针对公交、地铁内电子设备外放噪声的行为,明确先由司乘人员劝阻;劝阻无效、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再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也不会直接罚款,会先对当事人开展批评教育。只有批评教育无效,才会作出罚款处罚。所以整套条文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处罚只是最后的手段。立法的初衷,还是希望依靠前期劝阻、教育引导,共同维护车厢内安静的公共环境。
跳得开心、住得安静
噪声治理需找好平衡点
关于广场舞,对跳舞的人来说,音乐让其沉浸其中、乐在其中;对于需要休息的人来说,是一种打扰。如何把握好平衡点?
阙占文:这个问题确实是噪声污染防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非常多元,噪声污染治理,就是要在不同利益的博弈当中达到平衡。如果等纠纷发生之后再去解决,本身就增加了解决难度。所以,这一次征求意见稿首先强调的就是源头治理。
第一个方面,国土空间规划还有划定建筑物敏感区域,通过空间分区,让相关经营者、相关个人知道这个区域的主体功能是什么,可以承受的噪声限值是什么。
第二个方面,要达到平衡,并不是要等到纠纷发生之后再进行利益权衡。可以在纠纷发生之前,通过技术手段化解冲突。征求意见稿中一个非常大的亮点,就是强调科技手段。比如,在公共场所跳舞的市民,要使用耳麦或者定向声技术等方式,一方面尊重了参与娱乐健身活动市民的健身需求,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其他市民享受安宁环境的权益。所以,从源头上,通过科学技术方法来避免纠纷的发生。如果纠纷发生,就要回到噪声和噪声污染的关系上来。噪声,并不等于噪声污染。
噪声认定跳出“唯分贝”
边界也不能全凭感觉
对于噪声问题,个体感受差异很大。会不会从“不唯分贝论”走向另一个极端——“唯感受”?尺度的边界如何把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汪劲:在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特别关注到这个问题。以往认定噪声污染,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噪声排放超标,并且造成扰民后果。而生态环境法典修改了这一规则,噪声污染不再以超标作为唯一判定标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同样可以认定构成噪声污染。主观感受并不是判定噪声扰民的必要条件。
噪声作为一种感觉型公害,它和常人的忍受限度、一般的感觉、大家反映的情况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不能够单凭感觉不好,就认定是噪声扰民,这个时候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机构进行噪声测定,同时也可以对低频振动,特别是低频噪声进行测定,像商住楼的一楼或地下室,经常会有这种情况。
噪声治理升级
法典构建多元纠纷化解体系
过去我国治理噪声污染,依据的是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如今噪声污染防治内容独立成编、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最大的变化和核心突破是什么?
汪劲:主要有三方面突破。
- 第一,强化了源头预防机制。法典明确要求,在项目规划、选址阶段,就要重点评估社会生活噪声等各类噪声是否会产生妨害、扰民问题,若存在扰民隐患,就不应在此选址布局,这是非常关键的前置治理手段。
- 第二,法典对噪声污染的法定概念进行了拓展完善。
- 第三,拓宽了噪声纠纷的解决渠道和治理机制。多数噪声扰民纠纷,可以通过邻里调解、物业、居委会协调,或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行政调解的方式化解。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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