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9-16 19:51:54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9月16日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邹晴)置于高空的线缆发生断裂,垂落在道路中间,徐磊(化名)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驶过,被线缆绊倒而受伤。9月15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通报了该案案情,涉事某某有线公司因管理不善,被判承担60%的侵权责任。
2024年9月17日,徐磊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在宁乡某道路上行驶,行驶过程中,摩托车与掉落在道路中间的断裂悬空线缆相挂,结果连车带人摔倒在路间,该事故造成徐磊受伤,车辆也有损伤。宁乡交警介入后,发现断裂线缆上印有“某某有线专用”字体,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徐磊被送入宁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0天,后经鉴定徐磊构成九级伤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徐磊将某某有线公司起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诉求法院判决涉事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具体而言,该法条在归责原则上使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高空设施发生脱落、坠落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高空设施存在管理瑕疵,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从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线缆上印有某某有线专用等字体”,可知案涉断裂的线缆为某某有线公司所有或管理(公司未提交证据否定该事实)。徐磊骑行轻便摩托车因与掉落在道路中的断裂悬空线缆相挂而摔倒受伤,其损伤与某某有线公司线缆管理不善的过错存在关联,因此,该公司对徐磊的损伤应承担相关责任。同时,徐磊未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即上路行驶,且行驶过程中未对路况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综合案情,法院酌定徐磊就本次事故损伤后果自行承担40%的责任,某某有线公司承担60%的责任。
综上,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某某有线公司赔付徐某损失141454.76元,其余损失由徐磊自行承担。同时,法院提醒相关单位加强安全防范,让线缆脱落、坠落而造成行人受伤的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而广大交通参与者出行时,也应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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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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