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买“吊冬瓜” 收到“地冬瓜” 君山法院这样下判

    2026-09-15 11:46:23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喻沛智)微信线上订货、异地发货,已是农产品批发的主流交易方式,但便捷背后,货不对板、变质腐烂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买家按约付款,商家却交付劣货、事后失联,该如何维权?近日,岳阳市君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5年10月,湖南的冬瓜批发商张三通过微信向供应商订购了一批“吊冬瓜”,约定单价为0.65元/斤。下单时,张三反复叮嘱:“我只要‘吊冬瓜’,‘地冬瓜’千万别混进来!”对方满口答应。随后,22860斤冬瓜装车发出,张三支付货款14860元。到货后,张三拆包验货,发现送来的全是“地冬瓜”,虽然都是冬瓜,但品种不同,品质和价格差了一大截,还烂了1241斤。张三当即发微信、打电话质问,对方消息不回、电话不接,玩起了失联。张三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差价、赔偿烂瓜损失及运费、卸车费。

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就标的物、数量、价格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法院重点从三个层次进行释法说理:

关于品种问题:“吊冬瓜”和“地冬瓜”虽同属冬瓜,但属于不同品种,在品质、口感和市场价值上均存在差异。张三在下单时已明确指定品种为“吊冬瓜”,供应商也予以确认,这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关于货物损失:货物中烂瓜1241斤的事实双方无争议。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品种不符且存在腐烂,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

关于“发照片确认”的抗辩:供应商主张发货前发了照片、张三同意才发货。法院认为,照片无法准确反映冬瓜的品种差异,且张三在收货后第一时间提出异议,供应商却失联不予回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三关于退还差价、赔偿烂瓜损失及运费、卸车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责编:谭好

一审:谭好

二审:齐果

三审:何淼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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