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南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26-09-15 09:59:5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湖南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26〕39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外文翻译审定工作,准确、及时地提供法规规章外文正式译本,保障和促进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与贸易相关部门规章英文翻译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5〕22号)的规定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湖南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翻译审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法规规章外文翻译审定工作,主要适用于与贸易相关的湖南省省级地方性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即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翻译为外文的其他法规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的语种原则上为英文。

二、法规规章起草部门负责翻译由本部门起草的法规规章;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主要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商有关部门翻译。省司法厅负责审定法规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并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法规规章翻译工作。

三、新制定的与贸易相关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原则上应于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翻译审定工作。起草部门应于法规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外文送审稿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收到外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在受理后50日内审定形成法规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可退回负责翻译的部门限期修改重报。

四、本通知印发前制定的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翻译的,由省司法厅会同起草部门组织翻译审定,原则上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提出要求之后60日内完成翻译审定工作。

五、法规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应当准确表达立法原意,专业术语准确,格式体例规范统一。如外文译本与中文文本遇解释上的分歧,以中文文本为准。

六、省级地方性法规外文正式译本经省司法厅审定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其门户网站发布;省人民政府规章外文正式译本经省司法厅审定后,通知起草单位报送省人民政府在其门户网站发布。法规规章制定机关可授权省司法厅在其门户网站发布法规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法规规章外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法规规章外文译本,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七、省人民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应指定内设机构承担翻译工作,注重培养精通法律、外语的专业人才,可选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人才参与法规规章的翻译审定工作。

八、翻译审定工作经费列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翻译审定人员报酬按有关规定支付。

省人民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规范性文件外文翻译审定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编:郭玟

一审:吕菊兰

二审:陈新科

三审:左丹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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