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岳阳 2026-09-12 07:55:55
今年以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聚焦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群众关切问题,坚持以执法整治守护游客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先后组织开展多轮专项执法检查。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教育作用,持续巩固整治成效、扩大监管覆盖面,进一步营造健康有序、安全放心的旅游市场环境,现将2026年岳阳市第一批纠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等问题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案例一
潘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线索,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潘某某涉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1月3日,潘某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带2名游客进入岳阳楼景区,并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构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湖南某旅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根据相关线索,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湖南某旅游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湖南某旅游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快手APP、微信等工具线上宣传引流,以客服后台接待客人的形式进行网络招徕游客,截至被查该公司共组织了30名客人前往香港旅游,共收取客人旅游费用5957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湖南某旅游有限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5957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庆作出罚款2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王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线索,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王某某涉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5月5日,王某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带10名游客进入岳阳楼景区,并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构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李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7日,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线索,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李某某涉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6月16日,李某某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带8名游客进入岳阳楼景区并从事导游讲解服务。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构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何某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6月18日,根据其他案件相关线索,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何某某涉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6月16日,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未经旅行社委派的情况下,私自带8名游客进入岳阳楼景区从事导游讲解服务,2026年6月17日,我支队对李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李某某所带游客是受何某某私自承揽后转交给李某某,何某某涉嫌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当事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的规定,构成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的规定,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7月24日,根据相关线索,岳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王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王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以摄影采风名义招徕、组织学员及其亲属,为其预先安排行程并提供交通、餐饮、游览等3项旅游服务,学员及亲属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童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简介】2026年4月,汨罗市文旅部门接到12345投诉,游客称参团泉州游遭遇行程不符、未签合同问题。经查,汨罗一培训机构委托李某联系童某安排7名教师出游,童某推介线路时文字标注出错,导致游客误解行程。童某并非岳阳康辉旅行社正式员工,也未获业务授权,无旅行社经营资质,此次招揽游客从中获利2800元(后因线路错误原因当事人对游客进行了全额退赔处理)。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徐某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案
【案情简介】徐某某在未取得导游证的情况下,于2026年6月17日在岳阳县张谷英景区内擅自从事导游活动,并向游客索要导游费,引发强制消费投诉。游客报警后,张谷英派出所现场固定了相关证据,次日岳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线索调查,确认其无证执业事实,且在全国旅游监管信息系统中查无相关信息。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构成未取得导游证而从事导游活动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的规定,岳阳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湖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案
【案情简介】2026年5月18日,华容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湖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随机抽查了一份行程为2026年5月9日至10日(华容至襄阳,车牌湘FC07**)的包车合同,并要求现场负责人出具对应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及团队资料,但负责人当场查找后确认无法提供上述文件。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第二款“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构成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的违规行为。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华容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目前,通过系列整治行动,我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持续改善。但旅游市场监管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需常抓不懈。请全市旅游经营者务必以上述案例为戒,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经营主体责任,坚持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共同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生态。
下一步,岳阳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将持续加大执法力度,深化“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典型曝光”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旅游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各类侵害游客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大美江湖,天下岳阳”旅游品牌形象,为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责编:杜立
一审:杜立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文旅岳阳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