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无障碍车位被卖给业主,法院:转让协议无效|小区大事

  三湘都市报   2026-09-11 19:48:48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杨昱 通讯员 关植 苏逢连

长沙某小区业主袁成(化名)花近15万元从开发商处购得一处无障碍专用车位,后袁成以其所购车位为无障碍专用车位为由,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诉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开发商退还全部购车位款及利息。

9月11日,记者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全市首例无障碍车位使用权纠纷案已二审审结。

出售无障碍车位,开发商被判退款

袁成入住长沙某小区后,为停车方便,花费近15万元从开发商处购得一处无障碍专用车位,后因此车位问题双方对簿公堂。一审法院驳回了袁成的诉讼请求,他随即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长沙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无障碍停车位(俗称“爱心车位”)是专为肢体残疾人设置的机动车停车设施,面积通常大于普通车位。实践中,部分开发商将其混同于普通车位销售,甚至因其性价比高而受到部分消费者青睐,却忽视了其特殊的法律属性。

法院认定,依据我国涉残疾人相关法律法规,无障碍停车位应当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专用,使用主体具有明确的特定性。开发商向普通业主出售该车位,挤占了残疾人的专属资源,损害了残疾人群体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据此,长沙中院二审改判,认定案涉转让协议无效。开发商明知该车位系残疾人专用车位仍转让给袁成,袁成明知其性质仍予受让,双方负同等责任。开发商应返还转让费,袁成应返还车位并支付使用费。

法官:千万别踩这“三条红线”

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系长沙市首例无障碍车位使用权纠纷案,二审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帅担任审判长并主审该案。

“无障碍停车位不是车位买卖中的‘可选项’,而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需品’,不具备对应使用需求的民事主体不应占有。”张帅表示,对残疾人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既是公序良俗的应有之义,也是落实人权保障的现实体现。任何挤占、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交易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提醒,以下三条红线踩不得:一是开发商不得向普通业主销售或变相销售无障碍停车位,须依法保留或定向配置;二是普通业主选购车位时务必核对图纸、现场标识,切勿购买无障碍车位,此类交易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三是无障碍停车位依法为持证肢体残疾人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专用,其他民事主体不得长期占用。

目前,该案已入选长沙市2025年度“以案释法”典型案例。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坚持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常态化推行院领导带头承办疑难复杂、新类型、社会关注度高案件,引领全院干警履职尽责、攻坚克难,推动司法公正高效权威落地见效。

责编:杨昱

一审:杨昱

二审:黄娟

三审:周文博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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