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2026-09-11 17:37:5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湘政发〔2026〕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我省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社保覆盖范围

(一)优化社保同步参保登记流程。依托省大数据总枢纽,及时推送工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相关信息数据,便利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或社会组织在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办理已有职工(含法定代表人)社保参保登记;便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同步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登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数据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新就业形态人员等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全面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户籍限制。鼓励新就业形态人员、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被征地农民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适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年满16周岁且具有我省户籍的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在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时可同步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参保登记。各地应将未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社会救助对象纳入城乡居保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省残联、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特定群体参加工伤保险。依托省大数据枢纽共享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提交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参保的已开工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参保时,由项目单位在用工实名制登记时同步办理工伤保险人员参保登记。适时扩大不符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条件的特定人员单独参加工伤保险范围。大力推进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招录、调动、政策性安置等手续的过程中,视同参加工伤保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财政厅、湖南金融监管局、省数据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社保缴费激励

(五)加大对用人单位政策支持。及时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等政策。对破产企业、符合困难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优先补缴临近退休及转移参保关系人员的企业养老保险欠费。对于新聘用处于试用期间的员工,首月可为其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小微企业招用短期性、临时性用工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缴费支持。新就业形态人员等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可在全省缴费基准值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缴费基数,可选择按月、季度、半年、年度等方式缴费,当年度未缴费的月度可于次年3月底前一次性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其中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逐步提高城乡居保缴费补贴。动态调整城乡居保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多途径推动提升缴费率。逐步将特殊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提高至城乡居保最低缴费档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鼓励多渠道筹资缴费。鼓励银行对参保缴费信用良好的用人单位及个人,适当提高贷款授信额度、降低贷款利率水平。鼓励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和城乡居保的人员持续缴费、高档次高基数缴费。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加城乡居保的困难人员参保缴费提供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湖南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缴费申报规则。已办理参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含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保费。税务部门负责分析缴费工资、个税工资薪金申报口径异同,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明确缴费工资合规执行口径,分区域分行业探索以个税工资薪金辅助申报缴费工资。工伤保险费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推送税务部门征收。(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健全社保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及职工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对于应缴未缴、未足额缴纳的,征缴职责划转前的费款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税务部门征收;征缴职责划转后的费款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且经责令仍未改正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登记后,按前述办法核定、征收社保费。进一步完善滞纳金加收相关办法。已在省内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清退不符合规定缴费后,不满足领取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原核定待遇时间至清退违规缴费时间之间的年限,补缴后总的缴费年限不得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健全待遇调整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重点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群体倾斜。逐步提高全省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优化城乡居保年限基础养老金计发机制,促进早参保、长缴费。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城乡居保丧葬补助金制度。及时调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展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十二)积极发展企业(职业)年金。简化企业年金建立程序,搭建省级企业年金信息平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完善金融机构数据报送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职业年金记账管理转向实账管理。为符合当期职业年金记实条件的人员及时足额记实职业年金。落实职业年金补记政策,确保补记资金足额到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积极发展个人养老金。充分调动包含金融机构在内的各类经营主体积极性,加大个人养老金产品和服务供给。落实患病、失业、困难等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情形政策,畅通申领渠道和核验流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金融办、湖南金融监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支持发展与工伤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商业保险。依法依规引入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职业伤害保障等经办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金融办、湖南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社保服务水平

(十五)深化省际社保互联互通。拓展社保办理互联互通省份范围及业务事项,推进跨省社保政策互认、经办互联、数据互享、载体互通、监管互动,推进企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资金省际间定期清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数据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推进省内养老、失业保险智能转移、无感接续,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清算转移资金。省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之间流动按实际缴费金额转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军人养老保险“总对总”转移接续流程,省级统一接收转移资金后分配至安置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推进社保服务数智化、便民化。下沉更多社保服务事项。提升社保服务和经办智能化水平,加强与“湘易办”等平台融合,拓展“信息比对认证”等“免申免办”事项清单,扩大稳岗返还等“免申即享”服务范围,扩展社保服务“就近办”银行网点。扩围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推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全省互认。推动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申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待遇申领等“一件事”办理。加快社保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开展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社保服务方向)职称评价,开发社保服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支持社保服务人员按规定申报相应职称或参加培训考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数据局、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和告知服务。加大社保政策和服务宣传力度,突出宣传社保的国家福祉属性及早参保、多缴费的益处。鼓励银行、保险公司等社保合作机构联动开展常态化社保宣传。加大社保缴费责任告知力度,利用企业登记注册、申报纳税、申领补贴、市场监管年审等时机,同步送达社保参保缴费责任告知书;对参保个人的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情况予以及时告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保支撑保障

(十九)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履行领导责任,为做好社保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等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税务部门每年明确社保参保、缴费目标任务,任务完成情况根据规定纳入有关考核。要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享受的财政补贴、利息以及养老金等纳入城乡居民增收、乡村振兴帮扶增收范畴。压实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主体责任。要将参保缴费情况作为推荐、评选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先进单位和个人等相关荣誉的重要参考因素。落实村(社区)1名负责人担任社保协理员要求,为其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民政、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建立完善全省社保参保缴费比对系统或比对模型,通过数据实时共享比对或定期模型比对等方式,推动应保尽保、应缴尽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数据局、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医保局、省总工会、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筹资机制。强化统筹调度力度,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项社保待遇;提升社保费征管质效,全力推进参保扩面提质增效,切实提高参保缴费率、缴费工资率。落实财政补助保障责任,做好本级财政投入责任测算,将相关补助资金足额纳入年初的公共预算予以保障并及时足额拨付。稳步提高社保基金运营规模,促进保值增值。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合理调整用地单位社会保障费缴纳标准;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足额缴纳到位;按时足额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建立健全社保精算制度,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分析,及时预测预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医保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法治水平。推动养老保险领域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工作,适时修订《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政策,构建基金追偿协同机制,健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保障机制,统一执行标准。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法院、检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单位)会商机制,推进社保领域涉访涉诉问题系统化防范处置,将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纳入地方综合治理体系。将社保合规参保缴费、欺诈骗保等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等犯罪行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政法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信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安全监管。持续开展社保基金监管全视角防风险行动。依托社保一体化平台和金税系统等,加强对社保业务经办实时动态跟踪,实现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全过程监控,推进现场检查常态化。探索引入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大模型等先进技术手段,精准锁定社保基金违法违规行为,提升查处、防控能力。落实举报和奖励制度,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数据局、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6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责编:郭玟

一审:吕菊兰

二审:陈新科

三审:左丹

来源: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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