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买瓜变成“开盲盒”,货不对板怎么办?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9-10 17:25:36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喻沛智

微信线上订货、异地发货,已是农产品批发的主流交易方式。但便捷背后,货不对板、变质腐烂的纠纷也屡见不鲜。买家按约付款,商家却交付劣货、事后失联,该如何维权?近日,君山法院审结了这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简介202510月,湖南的冬瓜批发商张三通过微信向供应商订购了一批“吊冬瓜”,约定单价为0.65/斤。下单时,张三反复叮嘱:“我只要‘吊冬瓜’,‘地冬瓜’千万别混进来!”。对方满口答应。随后,22860斤冬瓜装车发出,张三支付货款14860元。可当货车到货后,张三拆包验货,发现送来的全是“地冬瓜”,虽然都是冬瓜,但品种不同,品质和价格差了一大截。而且里面还烂了1241斤。张三当即发微信、打电话质问,对方消息不回、电话不接,玩起了失联。无奈之下,张三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退还差价、赔偿烂瓜损失及运费、卸车费。

经审理查明,双方虽未签书面合同,但通过微信就标的物、数量、价格达成一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法院重点从三个层次进行释法说理:

关于品种问题:“吊冬瓜”和“地冬瓜”虽同属冬瓜,但属于不同品种,在品质、口感和市场价值上均存在差异。张三在下单时已明确指定品种为“吊冬瓜”,供应商也予以确认,这构成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品种与约定不符,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关于货物损失:货物中烂瓜1241斤的事实双方无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供应商交付的货物品种不符且存在腐烂,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

关于“发照片确认”的抗辩:供应商主张发货前发了照片、张三同意才发货。但法院认为,照片无法准确反映冬瓜的品种差异,且张三在收货后第一时间提出异议,供应商却失联不予回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三关于退还差价、赔偿烂瓜损失及运费、卸车费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款已全部履行完毕。

生意以诚信为本。微信约定亦是合同,货不对板既损信誉,也担法律责任。守约方依法维权,法律自会撑腰。

针对本案,法官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一、微信聊天记录就是合同,别忽略。只要双方在微信里谈好了什么货、多少量、什么价,买卖合同就成立了。品种、规格、质量要求,一定要在聊天里写清楚,并保留完整记录,这就是你维权的最有力证据。二、货不对板,买家有权要回哪些钱?至少这三笔可以主张:品种差价;因货物不符导致的直接损失(如腐烂部分);因对方违约而额外产生的运费、卸车费等合理支出。法律支持你填平损失。三、遇到这类情况,记住三步走第一步:收货立即开箱查验,发现问题马上微信+电话双重留痕提出异议;第二步:全方位拍照录像,连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物流单据全部保存;第三步:对方推诿或失联,别拖,及时起诉。四、发过照片不等于免责金牌照片看不出品种差异、看不出内在品质,只要实际交付与约定严重不符,卖方照样要担责。别被卖家一句你当时看了照片同意的堵回去。

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立身之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下单亦受法律约束。一次货不对板,失去的不仅是一个客户,更是多年积累的商誉;一份法院判决,保护的不仅是一笔货款,更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希望每一位经营者都能敬畏契约,让每一次交易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责编:杜立

一审:杜立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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