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创作浪潮下,重寻“作者”

  解放日报   2026-09-10 15:45:17

文|花晖

随着生成式AI在文化领域的全面介入,对于人机协作中“谁是作者”的质疑声不绝于耳,这一质疑进一步引发了著作权归属、伦理责任、法益衡量等后续问题。

AI浪潮下的思索。AI生成​

随着生成式AI在文化领域的全面介入,对于人机协作中“谁是作者”的质疑声不绝于耳,这一质疑进一步引发了著作权归属、伦理责任、法益衡量等后续问题。眼下,在国内外一系列相关司法实践中,思辨与争论的焦点逐渐归拢于人类贡献的独创性、训练数据的合法性以及平台责任的边界性,一切关乎创作、哲学、技术、法理的摸索都进入了前所未有的深水区。

可以看到,各国在设定法律框架与制度安排层面出现了一定分歧,不同法域在个案裁定中亦发展出灵活多样的规则。2026年过半,全球范围内AIGC著作权治理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一连串标志性案例在尝试破解著作权黑洞的同时,也带来了对创造力的重新定义、对艺术天才的重新认知、对劳动价值的重新评估。

对AI“作者”身份的考问

这一考问是所有讨论的起点。回顾“作者”这一概念,可以发现其长期以来便有着多样的解读。最直观的理解可以借助于20世纪50年代法国新浪潮时期的“电影作者论”,这一观点主张导演应像作家运用钢笔一样,自由地用摄像机去“书写”创作思想。一众法国电影理论家由此确立了导演即作者、导演中心论的讨论阵地,追求一种高度可辨识、一以贯之的创作风格和核心主题。

这种作者性在讨论希区柯克、昆汀·塔伦蒂诺、王家卫等导演时,是无法回避的。对作者的推崇,很大程度上亦是康德“天才论”在电影工业时代的延伸:天才是天生的心灵禀赋,通过它为艺术提供规则。

但这受到了结构主义的反击。20世纪60年代罗兰·巴特宣告了“作者之死”,认定文本是互文的织锦,是由无数个来自不同文化、不同时代的引文、符号和观念交织而成的。由此通过将权力赋予读者,彻底解放了文本。米歇尔·福柯亦站在消解作者的阵营之中,不过,他认为巴特想得太过简单,生物学意义上的作者确实“死”了,但作为一种社会体制依然存在。福柯在《什么是作者?》中提出“作者功能”一说,认为“作者”并非指向一个自然存在的人,而是一种建构出来的文本分类与控制机制,其最重要的现代功能存在于法律、产权、意识形态之中。

上述种种讨论,本质上都在梳理创作者、文本与权力三者间的关系,那么,AI的兴起又使三者关系如何牵连或割裂?AI“作者”身份的矛盾之处在于:一方面,AI没有自我意识、没有情感经验、没有社会处境,依赖训练数据和概率模型实现创作,其“主体性”显然带有模拟与拼贴的属性;另一方面,人—工具—作品的传统艺术创作回路,在今天大部分AI环境中,已转变为数据提供者、模型训练者、算法平台、用户及最终生成的复合系统。算法主体、分布式作者等说法由此纷纷显现,而在后人类主义概念中,“人”绝非世界的唯一主体,天赋、灵感亦非艺术的唯一来源,机器、媒介、算法均可具有主体性。在这种视野下,“作者”这一控制机制已然被拆解:创作者的权力被平台分化,创作意图与机器共享,人类审美遭算法修饰,生成过程至今处于黑箱化。

如此看来,AI的产出很难完全归属于“操纵”它的艺术家,将AI等同于一支笔或一台琴,以纯粹的工具性将其主体性悬置起来,显得简单而冒失。眼下,有实践价值、可以站得住脚的一种讨论便是在“作者功能”框架下探讨“作者”的现代性角色与法理权益。

首先需要回顾的是一个人与猴的案例,因其戏剧性而闻名于世。英国动物摄影师戴维·斯莱特在野生动物聚集区架设起相机,成功吸引了一只名叫纳鲁托的黑冠猕猴。纳鲁托对着镜头龇牙咧嘴,并意外按下快门,由此获得了一张微笑猕猴的自拍照。这一趣味盎然的照片很快风靡网络。斯莱特认为照片著作权属于他,却被动物保护组织PETA以纳鲁托的名义告上法庭,他们主张谁按下快门创造了照片,谁就是作者。历经多年拉锯,法院最终驳回了PETA的要求,认定猴子无法拥有著作权,人类作者身份才是著作权保护的基石。

纳鲁托自拍案随后成为泰勒诉珀尔穆特案的判例基础。案件缘由是美国计算机科学家泰勒利用其开发的AI系统,创作了一幅名为《最近天堂入口》的画作,因为声称完全由机器创作,所以申请著作权时被法院驳回。法院声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人类使用相机、计算机等一切辅助创作的工具,但如果猴子无法拥有著作权,那么机器也不行。与此同时,如若承认AI具备“作者”身份,则意味着要在著作权法中创设一种新的独立法律主体,必将遇到极大的法律和伦理障碍,这一决断成为AI著作权领域的里程碑,也为AI“作者”身份的讨论暂时画上了休止符。

由额头汗水到著作权分层

此时此刻,讨论的焦点由智能机器有无著作权的二元判断转向对人类独创性贡献的分层保护,但其中仍有不断的拉扯。

一层拉扯在于人类创意的介入程度成为著作权归属的定性关键,但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2023年,在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纠纷案中,原告李某运用AI模型创作了古风女子画像《春风送来了温柔》,发现被告刘某未经许可、截去署名后用作网文配图,遂告上法庭。经北京互联网法院查明:李某在创作中历经多轮提示词与参数调整,在控制筛选、迭代优化中体现出对艺术成果的个性化选择与审美判断,满足智力成果及独创性两大核心要素,故判刘某侵犯李某署名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成立。2025年,天津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中亦出现类似案情,结果却大相径庭。同样是未经许可使用他人AI图片,但法院发现原创者仅使用了8个提示词,相对于AI生成中结构、色彩等关键性表达,只属于“思想”范畴,且法院在相同模型与提示词条件下,无法复现相近结果,因而认定此类生成更适合归入随机性输出而非可预见的创意表达,著作权也就无从谈起。

上述类案不同判的背后逻辑在于:AI创作者的智力投入是否起到决定性作用,其创作意图是否始终清晰,其创作过程是否具备实质性控制。一键生成或是单纯地堆叠提示词,在多数案例中将被定性为不受保护的“额头汗水”。换言之,汗水流淌再多亦无法替代最低限度的独创性,劳动投入即产生法益,在中外著作权相关的司法实践中并不想当然地成立。

这引出另一层拉扯:在AI生成这些新兴领域,那些“幕后”原始数据拥有者、基层数据加工者的汗水如何保护?他们的劳动价值又如何衡量?这亦使得著作权分层问题成为最新的争论焦点。

一种较为折中的共识是,将AI作品视为多层结构的著作权对象。底层的原始数据著作权归于原作艺术家或各类UGC(用户生成内容)作者,中间层的模型著作权指向算法结构、模型参数等。这里需要区分对待的是:基于既定规则的数据标注、清洗、质检等执行成果,通常不构成作品;而数据处理工程师搭建处理流水线、开发辅助工具等智力产出,往往可以代码或软件形式获得著作权保护。最上层便进入广泛的用户使用阶段,就设计、编辑、修正等大体工序而言,AIGC接近于传统创作,但正因为智能生成性工具的介入,令工序中不少惯常判断遇到了新的挑战。例如抄袭断然不可,但网络爬取、数据投喂、垫用他人作品哪些属于合理使用,各方的责任边界又在何处?

今年4月,上海首例AI大模型著作权侵权案二审落槌。案情发展相当典型:李某截取《斗破苍穹》系列动漫中美杜莎的角色形象图若干,并利用某公司提供的AI平台训练出两款美杜莎LoRa模型,此类模型在生成AI图像时,能如插件般灵活加载,且稳定、高效地还原特定角色、造型或视觉风格。李某随后将相关模型发布在平台上供其他用户使用,并由此牟利。一家作为《斗破苍穹》著作权人的公司一纸诉状将李某和AI平台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金山区人民法院认定了李某对相关形象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但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双方均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同时做出进一步澄清:该案中,模型训练与生成物输出均系李某行为,其侵权行为毋庸置疑。而AI平台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AI平台提供的是接入模型、展开训练的技术服务,并不具有实质性侵权行为,且已及时将侵权模型下架。

“美杜莎”案的落槌,一方面明确了AI创作中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认定标准,另一方面亦为AI平台划定了清晰的注意义务边界。即便提供的是中立技术服务,平台仍需尽到告知义务、设置审核机制,不可对侵权行为置之不理,也不必为用户一切行为兜底。

当然,合理使用在AI训练领域得到司法确认,并不意味着无条件地开通绿灯。法官也提出一种担忧:当AI模型有足够能力生成不计其数的竞争性作品,从而淹没原作市场、造成稀释性损害时,合理使用抗辩大概率将失去支持。问题在于眼下很难就市场稀释拿出实质性证据,但显见的趋势是:AI短剧已一窝蜂取代真人表演,新书热销榜亦为不少人机协作悄悄占领,以致越来越多的读者在社交平台上吐槽那些华丽的排比、抽象的修辞、频繁的分号,大呼一不留神就被AI文学狠狠背刺。

AI创作者的生存法则

当下,所有行动都旨在为AI技术与产业的合规发展探索可持续的路径,但必须承认一种现实的断层:技术迭代太快,经验滞后、规则滞后,对未来的想象亦滞后。

这种断层导致不同个案、不同法域对人类智力成果的认定存有差异,但全球范围内AIGC著作权的治理正由碎片化、个案化迈向体系化。如我国最新发布的“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完善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健全算法备案、透明度管理、安全评估等制度,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和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权责认定规则。在此背景下,合法合规成为平台以及每一名AI创作者的日常功课。

不妨由两个层面展开探讨。首先是数据伦理,使用什么物料展开训练、由什么渠道获取、用于什么目的,此类技术性选择本质上便是伦理判断。欧盟《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AI模型提供者须公开训练数据摘要,力促数据训练跳出“算法黑箱”。对于另一端的创作者而言,理应放弃“数据公地”、随意拿取的念想,时刻践行“清洁数据”的伦理自律。一种基本概念是:任何利用侵权、隐私泄露、带有偏见的数据集喂养而出的内容,都是有毒的AI生成,商业价值趋零,且连带极高的法律风险。

今年3月,数十位配音演员联名发文抵制非法声音克隆。在一些开源社区及交易平台上,大量特定音色包被盗用、滥用,既侵犯了配音从业者的劳动成果,亦引发了不少诈骗行为。与之形成对比的是近日的一则热搜:演员吴启华将肖像权授予AI电影,以重现其20岁样貌,并表示对坐收片酬感到满意。

可以预见,这种演员肖像授权AI生成的模式,将由一种试点转为常态,主动选择合规数据、审慎使用建立著作权分层或合理补偿机制的商业模型,是创作者的首要生存法则。当然,未来个人创作的核心资产,更应是那些具备无瑕洁净度的高质量自建数据集,这亦是艺术家独创性、品牌力在AI时代的集中体现。

另一层可探讨的则是透明实践,换言之,AI创作既要注重结果,亦不可忽视过程。从创意构思、设计筛选、参数调整到成果迭代,留存全链路工作流、建立可追溯的创意日志,是将来主张版权的护身符。

需要认清的是:当机器学会了创作,人的价值不在于比拼效率,而在于传达不可替代的身体经验、族群记忆、情感思绪,至少这些在目前的想象中,仍是人类不允许机器所拥有的。但超出想象的未来又如何?若将地球迄今46亿年的演化史浓缩至24小时,人类文明还不到最后0.1秒,在今后的每一个瞬间,恒审自我、思量共生,都将是人类的责任与使命。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传播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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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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