虢灿 三湘都市报 2026-09-04 20:40:49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李湘婷
捡到手机拿回家,失主上门讨要时却称手机丢了,永州一女子因此成被告。9月4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例,法院支持了失主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遗失物在被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女子捡手机后称已遗失被起诉索赔
2026年2月,刘欣骑电动车途经某书店拐弯处时不慎摔倒,手机、雨伞等物品掉落在地。因手机被雨伞遮盖,刘欣未发现手机遗落,拾起雨伞后便离开。随后,吴艳途经该处发现手机并将其拾走。
刘欣发现手机丢失后立即拨打自己的电话,但无法接通,随即报警。民警通过查看监控等方式确认手机被吴艳拾得。吴艳承认捡到刘欣的手机,但她称,自己外出时,这台手机与她本人的手机一同丢失了。
刘欣找到吴艳要求赔偿,吴艳认为,手机最终丢失并非其故意导致,如果不是她拾得手机,刘欣的手机可能早已遗失,她因此拒绝赔偿。刘欣认为吴艳拾得遗失手机后未及时联系失主,未上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导致手机无法返还,要求吴艳赔偿。
双方协商未果,刘欣起诉到永州市江永县人民法院,要求吴艳赔偿手机价值及补办手机卡相关费用。
法院判决拾到者折价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是吴艳拾得刘欣遗失的手机后未妥善保管,最终导致手机无法返还,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拾得的遗失物,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遗失物在被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拾得人负有妥善保管义务。本案中,吴艳拾得他人手机后未通知失主、未上交相关部门,自行保管。吴艳辩称,该手机无法开机、无解锁密码,自己无法联系到失主。对此,法院认为,无法开机或者不知道密码,并不能成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在无法通过手机直接联系失主的情况下,更应当及时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而非继续自行保管。
对于吴艳提出手机后来与自己的手机一并遗失,属于意外事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法院认为,吴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拾得他人手机后,对手机属于他人遗失物这一事实应当明知,也理应采取合理审慎的保管措施。在明知手机属于他人遗失物的情况下,吴艳既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也未采取足以防止手机丢失的妥善保管措施,最终导致手机无法返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法院认为,刘欣为恢复正常通信而补办电话卡,属于因手机遗失产生的必要支出,与吴艳未妥善保管遗失物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刘欣已经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项损失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手机损失金额,法院综合手机购买时间、使用情况以及客观价值等因素,对手机价值进行折价认定。江永法院一审判决吴艳赔偿刘欣3515元。吴艳不服提起上诉,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拾得遗失物请妥善保管
法官提醒,拾得遗失物后依法应妥善保管,如果拾得的是贵重物品,无法确认失主或者无法直接取得联系时,及时交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处理,才是妥善、稳妥的处理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妥善保管并不只是要求拾得人“不故意损坏”遗失物,而是要求其在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失物灭失、毁损。拾得人明知物品属于他人,却疏于保管,给权利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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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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