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君君 2026-09-03 17:58:12
湖南法治报·新湖南客户端讯(通讯员 彭君君)近日,永顺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保安在某医院院内被救护车撞倒致残,保险公司以“事发地不属于道路”为由拒赔。法院依法认定医院院内属于法定“道路”,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案情回顾:2025年10月某日,覃某驾驶救护车在某医院院内倒车时,因未注意观察后方情况,将陈某某撞倒。经交警部门认定,覃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经诊断为右侧股颈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陈某某将覃某、某某医院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医院院内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某医院院内虽属单位管辖区域,但实际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具备公共交通属性,应认定为法定“道路”,交警部门具有法定管辖权,其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应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二十余万元。
本案的判决,准确把握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本意,明确以“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认定“道路”的核心标准,而非简单以管理主体来划分。这一认定,对医院、学校、小区等半开放区域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只要实际允许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就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确保受害人能够依法获得保险保障。同时,该判决也充分发挥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风险分担和受害人救济中的制度功能,彰显了司法对民生权益的保护力度。
法官借此案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无论身处何种场所,倒车、起步、转弯时都应仔细观察周围环境,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绝不能心存侥幸。同时,行人特别是在医院、小区、停车场等车辆往来频繁的区域,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观察周边车辆动态,避免突然横穿或停留在驾驶员的视线盲区,确保自身安全。道路有界,安全无界。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小心谨慎,都是对他人和自己生命的最好守护。
组稿:李翔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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