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公布6起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典型案例

  长沙县应急管理局   2026-09-03 09:38:51

为持续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长沙县应急管理局梳理公布6起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典型案例,动员广大群众主动举报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织密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网络。

案例一:举报违规销售烟花爆竹问题

2026年5月26日,接群众实名举报,长沙县黄兴镇黄兴新村甲田组有人违规销售烟花。经查,黄某将购进的500余箱各类烟花爆竹囤积在自有房屋内,利用经营香烛、纸钱等祭祀用品的门店对外销售。黄某系长沙县黄兴镇某鞭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门店营业执照2014年注册登记,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2019年到期后未进行延续,在无合法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资质的情况下持续经营。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相关行政许可,大量储存用于对外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系爆炸性危险物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按照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二:举报违规销售烟花爆竹问题

2026年5月26日,接群众实名举报,长沙县黄兴镇金凤村南提组有人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经查,章某某借用章某的一间十多平方米房屋,将各类烟花存放于此,共计83件34封,用于自己门店销售。执法人员要求其提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当事人明确表示未办理相关许可及证照。当事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相关行政许可,大量储存用于对外经营销售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系爆炸性危险物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按照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三:举报居民家中存储危险化学品问题

2026年5月28日,接群众实名举报,长沙县黄兴镇蓝田新村一居民家中疑似存储危险化学品。经查,该民宅户主为苏某,苏某于2025年2月将该房屋租赁给胡某使用。房屋一楼存放有特调稀释剂及快干稀释剂共计63件,二楼存放有油墨达200余件,胡某为长沙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负责该印刷厂内印刷原材料的采购、业务接单,上述货物均为长沙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通过胡某购买暂存于该民房内,用于公司生产印刷品使用。经核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上述货物均是危险化学品。公司对租赁民房一事,明确知晓并允许在此处存放印刷原材料。该民房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长沙某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按照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7500元。

案例四:举报居民家中存放危险化学品问题

2026年5月29日,接群众实名举报,长沙县黄兴镇黄兴新村西华组一居民家中存放疑似危险化学品。经查,某涂料有限公司租赁石某民房三间用作货物仓库,案涉民房为单层砖混自住民用建筑,承租区域总面积约170平方米,房内堆放该公司丙烯酸清漆、PU固化剂、丙烯酸漆稀释剂、聚氨基甲酸酯漆四类涂料,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项规定,上述四类货品均属于闭杯闪点≤60℃的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该房屋为普通居民自住用房,未按国家标准设置通风、防火、防静电、防泄漏围堰、防爆电气等危化品储存安全防护设施,不属于法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具备易燃液体储存安全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某涂料有限公司处以罚款。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按照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7500元。

案例五:举报居民家非法储存柴油问题

2026年5月8日,接群众实名举报,长沙县北山镇新云村彭家组一居民家非法储存柴油,经查,蔡某在北山镇新云村彭家组其住宅东边简易棚内非法储存柴油1.94吨,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按照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7500元。

案例六:举报非法储存柴油问题

2025年3月28日,接群众实名举报,长沙县江背镇江背社区疑似非法储存柴油,经查,现场发现一卧式储油罐(现场测量直径254厘米,长度505厘米)及一台加油机,罐内存有柴油约3.65吨。现场未设置任何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后由执法人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将罐内剩余柴油转运至中石化长沙分公司油库进行扣押,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按照规定,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7500元。

责编: 吕珍

一审: 吕珍

二审:李国平

三审:周韬

来源:长沙县应急管理局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