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非本人使用就不用还?法院:签字借款仍需担责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8-28 13:59:5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8月28日讯(通讯员 兰若媛)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月底,胥某因资金周转向某银行申请贷款10万元,双方签订金融借款合同,银行按约定将10万元贷款发放至被告胥某账户。贷款到期后,胥某未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胥某还款。

庭审过程中,被告胥某辩称,认可借款合同上签名和手印是本人签署,但主张系他人陪同前往银行办理,贷款到账后即被他人使用,自己并未占有和使用该笔贷款,实际用款人是案外人,因此不应由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亲自到场办理贷款手续,自愿签署贷款合同,清楚知晓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及违约的法律后果。银行已按约将贷款发放至被告银行账户,放款义务已经完成。被告胥某虽抗辩称贷款系他人使用,并非其本人所借,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贷款的实际借款人为案外人。贷款发放后资金如何流转、由谁实际使用,属于被告取得款项之后的处分行为,不能对抗其与银行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胥某向银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不少人碍于情面,在他人邀约陪同下以自己名义办理贷款,以为钱不是自己用就不用还钱,这是法律认知误区。签字即担责,一旦以本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都要向金融机构承担还款义务。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审慎对待各类贷款签字手续,切勿碍于情面替他人办理贷款,以免使自己陷入债务纠纷,造成自身财产、征信受损。



责编:王相辉

一审:刘澳京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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