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8-10 18:04:53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陈肖思 蒋慧婷 文子佾
电动车迎面遇上小车,会车失控撞在树上,电动车驾驶人受伤。在获得小车方20余万元赔偿后,又以“路不平”为由,将负责道路养护的交通运输局起诉到法院,索赔7万余元。
8月10日,记者从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故发生地现场图
认为“路不平”引发事故,女子起诉交通运输局
岳阳女子刘霞(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农村公路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迎面相遇,电动自行车突然失控,撞向道路右侧树木,致使刘霞受伤、车辆受损。
当地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载明,案涉路段为农村水泥公路,路面存在破损,路面干燥、视线良好;此次事故系刘霞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所致,刘霞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刘霞对此不服,向市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市交警支队维持原认定。
此后,刘霞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湘阴法院结合双方责任划分、车辆投保情况,判决王某及保险公司赔付刘霞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0余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但刘霞认为,自身仍有7万余元损失未获赔偿。其主张,自己常年驾驶电动车,驾驶技术娴熟,自身操作问题与本次交通事故并无因果关系。路面破损、凹凸不平,导致其骑行经过坑洼处时车辆方向偏移,最终撞上路边树木。案涉路段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养护管理,刘霞据此认为该局疏于管护,与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刘霞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驳回女子诉讼请求
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霞主张自身无需承担事故责任,但交警部门已结合现场图、监控视频、当事人陈述等多项证据,查清事故成因、还原事故全过程。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刘霞驾驶非机动车上路未确保安全行车,她对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大于王某,刘霞受伤与其自身和王某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并无不当。
此前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亦明确,会车过程中,双方驾驶人行驶时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因此,刘霞主张路面破损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公共道路管理人对所管道路具有管理、维护的法定职责。消除道路通行安全隐患,保障道路设施完好、通行安全顺畅是公共道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由于公共道路属于大面积开放性空间,对管理人履行义务的程度要求不能过于严苛,但也应达到普通人对道路风险的注意程度。本案中,事故路段虽存在路面破损,但该破损并非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实践中,法院可以结合道路损害程度、障碍物体积大小、发现危险的可能性以及采取合理防范措施所需的必要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郭文雯
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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