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 2026-08-06 18:01:30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田英姿 蒋慧婷 伍嘉珊
一楼商铺天花板漏水,损失惨重,而楼上住户在给卫生间重新做了防水后拒绝赔偿,称漏水与其无关,受损商户把该栋二至六楼全部住户起诉到法院索赔。8月6日,记者从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二楼业主赔偿全部损失8万余元。
一楼漏水受损,起诉楼上五户
2024年4月14日,湘乡市某灯具店的老板张某发现店内天花板大面积漏水,店里堆放的灯具、开关、水电材料的包装箱被水浸泡,地面一片狼藉,损失惨重。
因漏水位置正对楼上湘乡某公司的机房卫生间,张某当即联系该公司。几天后,湘乡某公司对卫生间进行维修,更换蹲便器排水管并重做防水处理。但当张某找到该公司要求赔偿时,该公司却称其使用的房间为机房、没有水源,漏水与他们无关。
协商无果,张某认为这栋楼的管道系统复杂,不能排除其他漏水点的可能,他将包含二楼该公司在内的二至六楼全部住户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承担本次漏水引起的损失。
法院判决二楼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漏水位置位于湘乡某公司卫生间正下方,该公司作为房屋使用人对其房屋内设施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但其在事发前并未对卫生间做防水处理,致使卫生间积水经由楼板、墙体渗入一楼商铺,造成该灯具店财产损失,该公司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湘乡某公司称“使用的房间没有水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房屋内部管道系统不存在残余水源,亦未证明漏水系由其他原因所致,法院对其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法院根据湘乡某公司的漏水成因鉴定申请,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两家鉴定机构均以现场已重修、不具备勘查条件为由退回鉴定。因无证据证明三至六楼住户存在用水不当等情形,三至六楼住户无需对灯具店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湘乡某公司赔偿该灯具店各项损失8.7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湘乡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湘潭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介绍,在日常生活中,因楼上漏水造成的纠纷并不少见。如果无法确定具体责任人,法院会根据证据来判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房屋使用人对自己房屋内的设施负有管理义务,一旦因疏于管理导致他人受损,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主张权利的一方也要注意保护现场,进行证据固定,及时拍照、录像收集证据,并及时告知漏水住户,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责编:虢灿
一审:虢灿
二审:黄娟
三审:丁兴威
来源:三湘都市报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湖湘情怀,党媒立场,登录华声在线官网www.voc.com.cn或“新湖南”客户端,领先一步获取权威资讯。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