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房地产!岳阳官宣新政策!

  岳阳发布   2026-08-01 10:37:26

岳阳市房地产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和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

持续稳定岳阳市城区新建商品房消费政策措施》《持续促进岳阳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一起关注

👇

持续稳定岳阳市城区

新建商品房消费政策措施

(消费支持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努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持续稳定我市城区(包括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新建商品房销售,根据《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湘建房〔202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新建商品房销售支持力度

(一)凡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个人,签订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在2个月内缴清契税的,按网签合同总价款的2%给予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购房补贴根据契税收入级次由市或区级财政部门实施。购房补贴实施分年度梯度递减、逐步退出机制:第一年按补贴标准100%发放,第二年按补贴标准60%发放,第三年按补贴标准30%发放,第四年起取消此购房补贴。

(二)符合生育政策二孩及以上家庭,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在2个月内缴清契税的,二孩家庭按网签合同总价款的2%给予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三孩及以上家庭按网签合同总价款的3%标准给予购房补贴,每套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购房补贴根据契税收入级次由市或区级财政部门实施。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可与第一条购买新房补贴叠加使用,但同一套商品房不能重复享受不同孩次(数)购房补贴。二孩及以上家庭购房补贴实施分年度梯度递减、逐步退出机制:第一年按补贴标准100%发放,第二年按补贴标准60%发放,第三年按补贴标准30%发放,第四年起取消此购房补贴。

(三)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贷款的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以各县(市)区、中心城区(包括岳阳楼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为单位认定住房套数,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中心城区已有住房的,核减1套住房套数。

(四)落实商业用房(含“商住两用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30%政策。继续落实住房交易契税优惠和降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五)优化商品住房项目车位(库)政策,凡申请办理地下车位首次登记的,在登记完成后一个月内,可申请其所缴纳契税税额的全额补贴。地下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缴存物业维修资金,其维修管理纳入地上对应建筑物一并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购买与市城区住房同一小区车位(库),且权属登记在近两年内,可按实际总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结合不同区位、不同住房项目产品,调整优化项目停车位规划配比。

(六)落实购房就近入学,凡在市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含住宅、非住宅)的购房人,其子女可享受房产所在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政府应制定具体操作细则。新出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教育行政部门支持开发企业选择就近入学学区。

(七)保障进城购房农村户口居民权益,农村户口居民进城购房,根据本人意愿可办理户口迁移及子女入学手续,原村集体组织成员享受的权益(含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不变。进城购房办理户口迁移后再生育的小孩,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法确认身份,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

(八)对在市城区首次购买住房的留岳来岳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在完成公积金开户且缴存一个月额度的公积金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4倍,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留岳来岳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青年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放宽至2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套数认定核减一套,可与本政策第(三)条叠加,按核减后的套数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初婚初育家庭、二孩及以上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额度提高30%,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十)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年龄上限,缴存职工为男性的贷款年龄上限延长至65岁;缴存职工为女性的贷款年龄上限延长至60岁,缴存职工为女性且具有处级(或以上)干部职务任命文件或单位高级职称聘任证明及相关职称证书的贷款年龄上限可延长至65岁。

(十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同时申请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政策。

(十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缴存人及其直系亲属(配 偶、父母、子女)可互相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提取和贷款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购房款,也可相互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三)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购房契税、维修资金,支付物业费、房租、大病医疗费用以及用于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更新、老旧住房原拆原建。

(十四)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对原商业贷款还款时间及期数不作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再次申请贷款的,对间隔时限不作要求。

(十五)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实施“三个一”住房工程

(十六)提供“一张床”,市城区打造8个以上“青年驿站”(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驿站)600个以上床位,解决青年留岳来岳就业创业过程中过渡性住房需求,重点为异地就业创业高校毕业生(毕业三年内)留岳来岳提供不少于7天、不超过14天的免费住宿。

(十七)保障“一间房”,鼓励有条件的区政府、管委会对毕业年度在辖区内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发放最长不超过两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时限和额度由各区确定。将35周岁以下青年公务员、来岳就业创业的一般高校本科毕业生纳入人才住房保障范围。

(十八)购买“一套房”,对“白名单”重点企业和市属、县市区事业单位新引进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技师、中级职称人才购买岳阳市范围内首套商品房的,按购房款的3%予以补贴支持;对“白名单”重点企业和市属、区属事业单位新引进的博士研究生、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人才购买岳阳市范围内首套商品房的,按购房款的6%予以补贴支持。

四、促进住房“以旧换新”

(十九)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依法退税政策,出售自有住房之日起1年内,重新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其出售自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依法予以退税优惠。

(二十)支持“卖旧换新”,鼓励购房人、经纪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提供旧房“帮卖”服务,签订三方换房协议,期满未售出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新房认购金。

(二十一)鼓励“收旧换新”,指定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通过财政注资、银行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收购二手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安置房、人才房等,对收购符合条件的二手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国有企业,给予5年的财政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根据企业当年度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产生的银行利息的一定比例据实结算(第1至5年分别补助贷款利息的100%、80%、60%、40%、20%),与上级补助资金统筹结算。

(二十二)推动“拆旧换新”,鼓励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产权所有人自主出资对住房依法申请拆除重建,消除住房安全隐患,提升住房品质。老旧住房自主更新、原拆原建,原则上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空间等客观条件限制导致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无法满足标准的,可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综合采取人防、技防、物防等加强性措施,提升火灾预防和处置能力,论证结果作为相关部门审批管理的依据。完善城市更新项目容积率核定机制,可按法定程序适当优化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充分利用地上空间、地下空间增配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等;可通过增建房屋出售(租)及设施长期运营收益弥补建设投入。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购房补贴第一年截止日期为2027年7月31日,第二年截止日期为2028年7月31日,第三年截止日期为2029年7月31日。购房补贴的申请截止日期为2029年9月30日,如退房应当退还享受的相应购房补贴。

此前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其他县市区可参考此措施实施,或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房地产支持政策。

持续促进岳阳市城区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

(企业支持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努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持续促进我市城区(包括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湘建房〔2026〕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助推房地产开发企业纾困减负

(一)常态化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合规经营、有融资需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持续通过审核和备案方式纳入“白名单”,金融机构按流程做好贷款审批发放。

(二)建立对金融机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督促指导。对支持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成效较好的金融机构,在住房公积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存储上予以倾斜,对房地产“白名单”项目融资滞后的金融机构,采取缩减住房类资金存放规模等措施。

(三)减轻项目法人资金压力,房地产项目法人可凭非监管银行出具的现金保函,报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及监管银行同意后,置换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但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的30%。

(四)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可先行缴纳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剩余50%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缴纳。

(五)优化房地产项目资本金监管,房地产项目法人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实现销售收入后,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上留足相应资金视同为项目资本金。

二、优化用地政策和盘活资产

(六)已出让的建设用地,因规划调整、周边配套不到位、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申请分割宗地并允许企业转让或政府收回。通过非货币补偿协商收回土地的,可为企业置换等价值的土地。

(七)已出让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空置或已预售商业项目,其公共服务、基础配套设施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申请“商改住”规划调整,经批准后变更规划条件。

(八)在符合消防、结构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将存量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建筑调整使用性质,盘活资产用于发展各类现代服务业,支持商服用地复合利用,可兼容文教体卫养老等服务设施用途。

(九)土地受让方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确需延期缴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协商调整约定的分期缴纳时间和比例,但最迟应当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缴清。对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受让人已缴纳50%以上出让价款的,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开发报建手续,付清剩余价款后,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房销售项目的不动产权证。在严格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监管的前提下,对于部分建筑已完工且相应建筑面积比例的土地出让价款已缴清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根据建筑面积占比对相应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手续。

(十)支持商住用地分期开发,已挂牌成交宗地,规划明确分期开发的,前期开发建设地块需缴纳100%土地出让金,未开发地块可缴纳20%土地出让金,但应承诺补齐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和开工时间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不计取滞纳金;如未能如期开发建设,则收回未开发地块,20%土地出让金不予退回。土地出让保证金标准可根据市场行情最低调整至挂牌出让起始价的20%。

(十一)支持已出让未开发的土地依法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商住土地,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转让双方持《转让协议》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转让预告登记,待土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后再依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三、加快“好房子”建设

(十二)全面落实湖南省“好房子”建设技术导则和提升住房品质政策文件,开展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建设。

(十三)开展“好房子”建设评选,每年评选5个市级标杆项目。2026年新开工项目符合“好房子”建设导则的比例不低于20%,3年内达到60%。

(十四)对“好房子”项目法人单位,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开辟绿色通道、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评选为“好房子”的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10%,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并按首套房利率政策执行。

(十五)建立“好房子”风貌容积率奖励机制。住宅开发项目可申请不超过0.1的风貌容积率奖励,(风貌容积率奖励值=开敞空间用地面积/纯住宅部分用地面积×纯住宅部分规划容积率)。对于在项目实用地范围内、满足集中绿地指标要求及建筑退线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城市界面和天际线优化,额外设置的直接面向城市开敞的沿街绿地、广场,且不作为消防救援等特殊功能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400㎡、短边不小于12m,采用高品质铺装、绿化、小品等进行环境设计的住宅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0.05的风貌容积率奖励;对临街或临开敞空间等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干挂石材、金属板、陶板或其他高品质外装材料,提升城市景观风貌品质,且比例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50%的住宅项目给予不超过0.05的风貌容积率奖励。获风貌容积率奖励的,奖励面积不再另缴土地出让金。

(十六)以社区为单元统筹配置社区用房、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间或养老机构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域满足要求后新建“好房子”项目可不再配建相应设施。

(十七)优化指标计算规则。用于生活公共配套的垃圾收集屋(房)、生活垃圾分类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公厕、通讯能源用房等建成后无偿移交全体业主或相关部门的,按规定计入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密度,不计入容积率;将符合规定的风雨连廊、架空走廊、檐廊、挑廊、景观亭廊等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及其交通附属设施(含专用楼梯、通道及坡道),按规定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将住宅建筑首层作为开放空间设置的架空层,按规定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支持公共配套设施配齐配全和集中布局,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共适老设施等按规定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因城市景观风貌要求需要封闭阳台的新建住宅项目,其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进行商品房预售和不动产登记,阳台与套内花园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按套内建筑面积20%控制;合理调整飘窗和设备平台管控要求,进一步提升住宅使用功能完整性,飘窗的进深≤0.8米,飘(凸)窗可与房间等宽设置,中央空调设备平台和分体式空调外机搁板可同时设置,不大于4.0平方米/户的设备平台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面积。

(十八)推行土地出让“竞地价、竞品质”试点示范,重点在稀缺优质、配套完善地块布局,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一批高品质“好房子”。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程序优化项目未开发部分的规划设计方案,提高项目品质。

(十九)探索带“方案”出让。具备带“方案”出让条件的地块,土地出让前,由市、县人民政府将城市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条件予以明确,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纳入供地方案。土地出让公告阶段,同步进行工程规划许可批前网上公示、现场公示和地籍调查。签订《出让合同》后,可凭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手续,一并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

(二十)扎实推进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利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各类资金,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放宽收购面积标准,但原则上单套住房面积不得超过143平方米。

(二十一)对收购符合条件的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国有企业,给予5年的财政贴息补助,贴息补助根据企业当年度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产生的银行利息的一定比例据实结算(第1至5年分别补助贷款利息的100%、80%、60%、40%、20%),与上级补助资金统筹结算。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应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中保障性住房各环节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二)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等租赁资产,可申请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金融产品,推动租赁资产证券化。

五、优化安置方式

(二十三)对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需实施房屋安置的,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

(二十四)在征收拆迁、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工作中,积极推行房票安置模式。

(二十五)增加房票使用功能,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使用房票兑付资金参与土地竞买,实行房地联动,激发土地市场活力。房票可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购买公寓、商铺、办公用房、车位(可办证)。

六、提升房地产市场监管质效

(二十六)加强房地产交易监管,落实二手房网签备案制度, 推动二手房先网签后缴税。

(二十七)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金融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落实跨银行办理“带押过户”手续。

(二十八)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和监测分析,持续开展房地产领域网络环境专项整治,提振房地产市场预期和信心。

上述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本措施实施过程中,上级政策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其他县市区可参考此措施实施,或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本地房地产支持政策。

责编:杜立

一审:杜立

二审:徐典波

三审:姜鸿丽

来源:岳阳发布

我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