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醉酒后短距离挪车发生事故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2026-07-31 16:21:04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通讯员 沈鹏 王凭

“我就挪个车,几米远,能有多大的事?”,这是不少驾驶员酒后心存侥幸的独白。酒后短距离挪车,究竟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卢某在饭店就餐期间饮用白酒,车辆停放于道路旁的公共停车区。用餐结束后,卢某联系了某代驾公司,为方便代驾员寻找车辆,便自行驾驶车辆从车位中倒出,不料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一名修车工人及一辆小型轿车。修车工人随即报警,卢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卢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01mg/100m1;经认定,卢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事后,卢某赔偿了修车工人及被撞车辆车主的损失,受伤工人和受损车辆车主均对卢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卢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卢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卢某案发后赔偿了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取得了事故相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卢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一、公共停车场何以成为“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以及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其中明确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条进一步明确,认定“道路”应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换言之,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无论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即属于道路;反之,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或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则可不认定为“道路”。本案中,卢某车辆所停放的公共停车区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及行人通过,属于法律上“道路”的范畴。

二、醉酒后短距离挪车,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吗?卢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80mg/100ml),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过,《意见》第十二条也为醉酒后短距离挪车等情节轻微的情形给予了“从宽处理”的路径。其中,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或者出于接替驾驶等目的在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如无《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可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该条款的适用具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不得同时具备《意见》第十条规定的从重情节。如果具备从重情节,仍应依法追究醉驾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卢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0.01mg/100ml,其主观目的是为了方便代驾寻找车辆,行驶距离短、速度慢,危险性较小,但卢某在倒车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这一情节符合第十条规定中的从重处罚情形,因而无法适用《意见》第十二条对卢某“从宽”处理。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卢某定罪处罚。

切勿对醉酒驾驶违法行为抱有侥幸心理,酒后短距离挪车同样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届时,不仅面临民事赔偿,更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成为每一位驾驶人的行为底线,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责编:杜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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