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发文: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周倜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20 20:28:24

湖南日报7月20日讯(全媒体记者 周倜)记者今天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该局已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自9月1日起,将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该规定有效期5年。

根据《补充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统一参加生育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与职工医保同参同缴(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每月参保缴费基数为月缴费基准值的60%,每月参保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缴费率(8%)和生育保险缴费率(0.7%)之和8.7%,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不划拨个人账户。大病保险参保缴费标准为180元/年(即15元/月)。

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将更好惠及灵活就业人员,更好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补充规定》执行后,参加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产前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将参照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标准执行。

生育津贴发放方面,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前,在省内连续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含生育当月且补缴月数不超过3个月),可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间,须正常参加职工医保并缴纳各项医保费。生育津贴将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

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从参加职工医保当月开始缴费,缴费30天后享受职工医保、生育医疗、大病保险待遇。

在完善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方面,《补充规定》予以明确。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且累计缴费年限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从办结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

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时划拨个人账户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的,按规定缴纳职工大病保险费后,从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生效之月起按照75元/月标准划拨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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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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