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实施细则》(全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6-07-16 10:26:37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水发〔20263

HNPR—2026—16003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部门(单位)、厅直各单位、各大中型水库(水电厂、水电站):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26617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保障水库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规定(试行)》(水防〔2021〕1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内承担防洪任务、泄洪设施具备控泄条件的大型和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非汛期及小型水库(含水电站)的调度运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兼顾、预报先行、精准施策,兴利服从防洪、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五强溪、柘溪、凤滩、托口、江垭、皂市、东江、双牌、欧阳海、水府庙、酒埠江、涔天河等12座大型水库调度管理单位为湖南省水利厅;其他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调度管理单位为水库所在市州水利局;其他中型水库调度管理单位由水库所在市州水利局根据防洪要求逐一明确。

第五条 水库汛期调度运用工作包括:水库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编制、审批及备案,雨水情监测预报,实时调度方案制定及调度指令下达,调度指令执行,预警信息发布,调度过程记录,调度总结评估和其他相关调度管理等。

第六条 水库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涵盖防洪、供水、生态、灌溉、发电和航运等调度需求,主要内容包括:编制目的和依据、流域及工程概况、任务和原则、雨水情监测及洪水预报、洪水特性、调度运用条件、调度管理权限、汛期控制运用方案细化措施、运行水位及下泄流量控制要求、预警工作机制、信息报送及共享、安全度汛措施、水库防洪运用库区群众临时转移预案等。

第七条 水库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当依据流域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工程规划设计、调度规程,结合枢纽运行状况,近年汛期调度情况及当年洪旱形势研判等编制。对存在病险的水库应当制定有针对性的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严格水位控制要求,主汛期原则上空库运行,确保安全度汛。

第八条 调度执行单位汛前应组织编制或修订水库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经有审批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审查批复后执行,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调度执行单位编制水库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应根据工程状况、运行条件、工程保护对象、设计洪水等情况的变化修订相应内容。如上述情况基本无变化,调度执行单位每年汛前向有审批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报备。

第九条 有审批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应于汛前完成对水库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的批复。

第十条 需开展水库群联合调度的调度管理单位应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群年度汛期联合调度运用计划,明确总体目标、纳入联合调度的水库名录、各水库调度方式及保障措施等,并于汛前按规定完成批复及报备。

第十一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测雨雷达技术成果,组织建设完善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实时信息统一汇集至省水文水资源勘测中心,并充分共享水文等部门监测信息,开展雨水情监测、水文预报并报送相关信息等,洪水期要加密测报频次,确保汛期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 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开展或与水文等部门共同开展水文作业预报,水文作业预报必须由水文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水文部门应当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及所在流域的水文作业预报。在暴雨洪水期间,应密切跟踪雨水情变化,及时滚动分析预报。预报时限、预报频次、精度和有效预见期应满足防洪调度及水库运行管理需求。

第十三条 水文预报方案的编制(或修订)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预报项目应包括入库洪峰、洪量、洪水过程、水库最高水位、最大泄量等内容,预报方案精度应当达到乙级或者以上。应加强气象降水预报与水文模型耦合、预报与调度耦合,进行实时校正和滚动预报,提高预报精度、延长预见期。鼓励使用湖南四水流域洪水预报调度系统开展预报调度作业。

第十四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调度管理单位及相关水文部门报送雨水情、工情、实时调度情况、预报情况等信息。信息报送频次、时效性应满足预报调度等要求。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与受影响区域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雨水工情和调度运行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五条 调度管理单位汛期应当密切关注实时及预报雨水情,统筹防洪、供水、生态、灌溉、发电、航运等需求和水库当前工情,明确调度目标,充分会商研究,制订实时调度方案,向调度执行单位下达相应调度指令,抄送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调度影响范围内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等,以及航运、发电等其他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调度指令应简洁准确,避免歧义,原则上一库一调令。应当明确调度执行单位、调度对象、执行时间,以及出库流量、水库水位、开闸(孔)数量、机组运行台数(可根据水库实际选取相应指标)等要求。一般情况下调度指令提前一定时间下达,一轮暴雨洪水过程中的首次开闸泄洪调令应至少提前2小时下达,为调度指令执行和水库上下游做好相关安全准备留有一定时间,紧急情况下第一时间下达。

第十七条 调度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下达。紧急情况下,调度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负责人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下达调度指令并做好记录,后续及时补发书面调度指令。调度管理单位应当确保调度指令及时送达调度执行单位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根据经批复的水库调度规程、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调度指令等实施水库调度。

第十九条 在调度管理单位下达调度指令进行实时调度时,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调度指令规定的时间节点和要求进行相应调度操作,操作完成后及时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反馈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调度执行单位对调度指令有异议时,应当及时与调度管理单位沟通,在没有接收到新的调度指令前,仍应执行当前调度指令。

第二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按照调度指令、调度规程或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调度的,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调度管理单位报告请示,经批准后实施;遇紧急水情、工情并危及工程等安全时,调度执行单位可根据相关预案,先行采取应急调度措施,优先保障工程安全。在操作的同时同步将调度及工程运行情况上报调度管理单位、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于30分钟内报送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调度管理单位应当通过雨水情系统、电话询问、网络视频等方式实时监控水库调度运行、调度指令执行等情况,视情况可到现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调度指令执行,或者未按照水库调度规程和年度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违规调度的,应立即督促纠正,视情节对调度执行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 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水库调度或蓄放水预警信息发布机制,明确相应责任和预警范围、方式等,协同开展预警宣传、演练与发布工作。因水库防洪抗旱或应急调度导致水库上、下游水位流量将发生明显改变时,应通过发布预警信息,提醒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及时掌握河道水情变化,做好避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 调度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水库调度专职人员开展水库调度工作。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水库调度工作。

第二十五条 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每年汛前应当组织开展水库防洪调度培训演练(包括梯级水库联合防洪调度或单库防洪调度演练等多种形式),并将调度业务培训纳入工作计划,按计划对调度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调度管理能力与水平。培训演练应聚焦监测预报、会商研判、指令执行、预警发布、信息共享、防洪抢险应急措施落实等关键环节。

第二十六条 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做好水库调度运行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包括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及其对应时刻、闸门启闭、电站机组出力、预警信息、调度指令内容及执行情况等),记录频次应不少于水库报汛频次,洪水期间应当详细记录所有调度和操作信息。

第二十七条 洪水调度过程和汛期结束后,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水库汛期调度工作总结,并报水库调度管理单位。原则上洪水调度过程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汛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过程、汛期调度总结报送。调度管理单位应及时将重大洪水过程调度、汛期调度总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过程调度总结包括雨水情特点、调度情况、成效分析、问题建议等内容。汛期调度总结包括雨情、水情、主要洪水过程及调度情况、调度特点及效益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开展水库应急调度时,按相关规定或应急预案执行,并第一时间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九条 水库蓄水和供水调度由调度执行单位按照联合调度运用计划、年度水量调度计划等实施,满足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或者水量要求,保障生活、生态、生产用水安全。

汛末需要提前蓄水的,调度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运行状况、当年汛旱情以及相关行业用水需求,在确保水库安全和防洪安全前提下,编制提前蓄水计划,报有调度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调度管理单位、调度执行单位应当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先进技术研究应用,提升雨水情监测预报精度、优化调度模型、强化模拟推演能力。

第三十一条 对违规调度行为导致水库发生垮坝或漫坝、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出现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规定的情况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或调度权限负责辖区内水工程调度事故调查问责工作,问责程序包括启动事故调查问责程序,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组;赴实地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提出补救措施或整改意见;督促落实补救措施及问题整改;提出事故性质及责任追究建议,自事故发生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最多120日;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注:本细则所称调度管理单位是指对水库具有防洪抗旱调度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本细则所称水库调度执行单位是指具体执行防洪调度指令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

责编:刘艺

一审:刘艺

二审:陈新科

三审:左丹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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