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10 12:11:48
案例一:张家界市永定区某酸菜鱼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6年4月29日,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查实该店两名从业人员健康证全部过期未更换,厨房存放已开封使用、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8日、保质期12个月的洋经理豆豉,门店未建立食品进销货台账,后厨卫生条件较差;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安排无有效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减轻处罚,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全部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过期食品原料,罚款人民币3000.00元。
案例二: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某当厨餐厅线上虚假标注“有机”菜品误导消费者案
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餐厅在美团线上团购套餐中将普通花菜标注为“大碗有机花菜”销售,供货商无法提供有机产品认证材料,经营者采购时未核验食材资质,该菜品累计售出33份,销售额841.61元,违法所得577.00元,案发后经营者自行修改菜品名称消除误导影响;当事人未经有机认证擅自标注“有机”字样宣传菜品,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初次违法、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从轻情节,武陵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77.00元。
案例三:慈利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10月,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用充电器(型号DZQS4830-11、生产日期2024-10)编码项目经检验不符合GB 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本案货值金额600.00元,违法所得45.00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用充电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2026年5月14日,慈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的1台电动自行车铅酸电池用充电器,处罚没款1005.00元的行政处罚。
责编:田锐
一审:田锐
二审:田育才
三审:宁奎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