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南客户端 2026-07-08 16:03:44

一间新房,一次治理,一份检测报告。这本应是一条清晰的消费链路,却在长期的行业积弊中变成了消费者难以走通的“迷宫”——治理公司与检测机构暗通款曲,虚假报告蒙混过关,维权之路费时费力。
2026年6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乱象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79号文”),剑指行业沉疴,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在全国拉开帷幕。方案明确提出构建全过程、多维度、常态化的治理体系,努力实现“规范治理、诚信检测、放心消费、安心居住”的目标。
这一整治方案的出台,既是对民生痛点的直接回应,也是行业治理思路的一次重要转型——从运动式整治向制度化约束过渡,从单向监管向多元共治升级。为此,新湖南质量安全频道专访了湖南大学法学院原院长、湖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屈茂辉教授,从法治建设与公共治理的视角,探寻室内空气治理行业如何从“湖南探索”走向长效共治。
监管重心前移:从“末端处罚”走向“前端规制”
79号文最为核心的变化,在于监管重心的前移。屈茂辉教授指出,长期以来,室内空气治理行业的监管逻辑偏重于“事后查处”——消费者举报一起、监管部门查处一起。这种模式固然能够形成震慑,却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乱象。甲醛治理的特殊性在于,消费者往往在治理完成后数月甚至更长时间才发现效果不佳,此时证据早已灭失,溯源追责极为困难。
79号文将治理端口前移至“过程管控”。方案明确要求推行治理与检测彻底分离,建立全流程可追溯的管理台账,推动“谁检测、谁负责,谁治理、谁负责”的责任闭环。这在法理上体现了“预防优于救济”的治理理念——与其让消费者在权益受损后艰难维权,不如在制度设计上提前切断侵权可能。
与此同时,79号文构建了“多元共治”的治理框架。方案不仅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与住建部门的监管职责,还强调了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企业的主体责任以及社会监督的协同作用。“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格局,是现代治理理论在民生消费领域的精准落地。
“这种转变的意义在于,它让监管不再被动等待违法行为发生,而是通过制度安排让合规成为企业的理性选择。”屈茂辉教授说。当检测与治理彻底分离,造假的技术门槛和法律风险同步大幅提升,企业的博弈策略自然会从“如何蒙混过关”转向“如何真正达标”。
前瞻性合规:当行业自律走在国家政策前面
79号文的出台并非平地起惊雷。就在文件正式发布前数月,湖南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已经启动了一场围绕“效果可验证”的自律实验。
2026年3月15日,第44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绿熙康居(杭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湖南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在长沙正式提出室内空气治理“效果可验证”战略。战略聚焦行业长期存在的检测不独立、报价不透明、履约风险承担机制缺失三大顽疾,通过制度化、体系化、可执行的“四个率先”机制,推动行业从宣传导向转向验证导向、从企业承诺转向制度约束。
所谓“四个率先”:率先实行百分之百第三方检测,治理效果不再由企业“自说自话”;率先实行客户自主选择检测机构,从根源上切断数据造假的利益链;率先实行未达标双倍返还治理费;率先实行分区勘查与精准报价制度。活动现场还启动了“室内空气治理效果验证机制”,运行细则明确了从项目参与检测、整改、数据公开的全流程规范。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监督部主任卢汉秋在活动现场指出,“效果可验证”抓住了行业治理的关键,特别是“客户自主选择检测机构”和“未达标双倍返还”两项承诺,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获得赔偿权的具体落实。
此后,这一探索加速推进:2026年5月23日,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联合推进“室内空气健康交付型装修服务”机制建设;5月29日,协会正式印发通知,在全省遴选试点示范企业。
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是时间上的高度契合。2026年6月24日,79号文正式向社会公布。同一天,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发布《关于遴选首批室内空气治理效果验证机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公告》。此后,湖南省定制家居协会、湖南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相继跟进。
湖南行业组织“切断利益捆绑”“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核心精神,与国家方案的监管要求不谋而合。
屈茂辉教授分析认为,这体现了“前瞻性合规”的法治价值。所谓“前瞻性合规”,是指市场主体在强制性法律规范出台或细化之前,主动依据诚信原则和对监管趋势的前瞻判断,建立高于行业普遍水平的自律标准。这种行为的法治意义在于:它不仅是企业的自我约束,更是在为整个行业探索“什么是合规”的具体内涵。
在法理层面,这种做法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企业将“未达标双倍返还治理费”写入合同、建立5%至8%的专项风险准备金、全面引入独立第三方检测——这些举措实质上是企业以民事承诺的方式,将法律尚未强制规定的内容转化为自身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从而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充分的权益保障。
这种“地方探索先行、国家政策跟进”的互动模式,降低了制度创新的试错成本,也为国家政策的落地提供了可操作的实践模板。
制度闭环:“湖南探索”的样本价值
湖南的探索之所以具有样本意义,不仅在于时间上的先行一步,更在于制度设计上的完整闭环。
屈茂辉教授将其概括为三个关键要素的有机组合:
验证主体独立化。 所有治理项目必须由客户自主选择具备CMA、CNAS或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检测,治理企业不参与、不干预、不指定。湖南省室内装饰协会在遴选公告中明确规定:本次推荐“不具有垄断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任何具备合法检测资质的机构”。协会还特别明确,绿熙康居相关主体作为机制倡议者和技术服务提供者,“不参加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遴选和评审相关工作,以保证检测机构独立性”。这一设计确保了“裁判员”与“运动员”的彻底分离,从制度上消除了数据造假的动因。
履约保障刚性化。“未达标双倍返还治理费”的承诺配套风险准备金制度,将消费者的索赔权从“诉讼后才能实现”变为“触发条件即可兑现”,大幅降低了维权成本。
信息披露常态化。年度效果报告公开制度要求企业定期向社会公示整体达标率与赔付触发率,接受消保委和公众的常态化监督。信息公开将企业的合规表现置于阳光下,形成了持续的外部约束压力。
这三个要素分别对应了“谁来评判”“如何兜底”“怎样监督”三个核心问题,形成了一个从过程到结果、从承诺到保障的完整闭环。屈茂辉教授认为,这种模式之所以具备推广价值,恰恰因为其制度框架不依赖特定地方政策环境,具有相当的普适性。
法理澄清:高标准合规不是市场壁垒
随着“效果可验证”机制的推广,行业中也出现了一种声音:这样的高标准是否会将中小企业挡在门外?是否构成变相的市场壁垒?
屈茂辉教授从法理上给予了明确回应。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角度看,该机制并不构成横向垄断协议。其核心是将检测机构的选择权交还消费者,打破原有的隐性捆绑,本质上是促进质量竞争而非限制竞争。同时,《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达成的协议可被豁免——行业协会推动建立开放、透明的服务标准,恰恰符合这一立法精神。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看,该法保护的是公平竞争秩序,而非任何企业维持原有经营模式的“既得利益”。法律并不保护“依靠提供低质、不透明或虚假合规服务来维持市场份额的权利”。高标准自律机制对所有达到资质的企业平等开放,任何企业均可对标加入,不存在排他性设计。在法律价值序列中,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居于优先位置。
从行业协会的职能边界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自律管理制度和自律约束机制。湖南三家行业协会发布示范企业申报通知、公示检测机构推荐名录,属于正当自律管理行为,与国家79号文“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优质名单,强化全链条质量控制”的要求高度一致。
屈茂辉教授同时强调,任何地方在借鉴该模式时,必须严守两条法治红线:一是坚持“股权、资金、业务的绝对隔离”,检测与治理绝不搞变相勾连;二是坚持“开放包容、绝不排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平等参与。这两条红线既是法治底线,也是机制公信力的生命线。
从“湖南探索”到“长效共治”
室内空气治理行业的问题,本质上是一个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特殊市场——消费者在购买服务时无法即时判断质量,而效果的真实验证又高度依赖专业检测。这种结构性失衡,单纯依靠市场机制难以自我修复,必须有制度力量的介入。
79号文的价值在于首次从国家层面厘清了“监管往何处发力”;而“湖南探索”的意义则在于,它证明了在政府监管之外,行业自律和企业诚信同样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且能够形成与国家政策同向发力的制度合力。
屈茂辉教授认为,室内空气治理的长效之道,关键在于实现三个转变:从“被动整治”向“主动合规”转变,从“单一监管”向“多元共治”转变,从“碎片化解法”向“系统性制度”转变。“湖南探索”为这三个转变提供了有价值的观察样本——独立第三方验证、标准化合同与赔付承诺、风险准备金制度、年度信息公开等关键要素,已形成清晰的制度框架,具备向全国复制推广的条件。
伴随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和“效果可验证”机制在更大范围内的实践检验,室内空气治理行业有望逐步告别“劣币驱逐良币”的困局。当政府监管的“有形之手”、市场自律的“无形之手”与社会监督的“共治之手”同向发力,行业生态的重塑便有了坚实基础。让每一个家庭的每一次呼吸都有可靠的制度守护——这不仅是一个行业的合规命题,更是以法治之力回应民生期待的具体实践。(文/图 刘娟 刘旺)
责编:高洁
一审:高洁
二审:陈大勇
三审:周韬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我要问

下载APP
报料
关于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3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