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你身边(37)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冲突:老人自主选定监护人效力优先

泽汇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6-28 17:20:59

编者按:为切实做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积极发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作用,更好为在沪及华东地区湘籍企业和湘籍人士提供志愿法律服务,特开设“律师在你身边”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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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晚年照料、财产管理、医疗决策相关监护纠纷逐年增多。传统观念普遍认为子女是老人失能后的天然监护人,但《民法典》创设意定监护制度,赋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提前自主选定监护人的权利,旨在最大程度地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大量出现子女依据法定监护顺位抢占监护权,与老人生前公证设立的意定监护产生冲突的诉讼案件。

本文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入选最高法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变更监护权纠纷案为样本,厘清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的效力层级、裁判标准,梳理监护权争议案件裁判逻辑,为老年人规划晚年监护、亲属处理监护纠纷提供法律参考。

一、主要案情

八旬老人孙某身患小儿麻痹后遗症,肢体残疾,配偶、父母均早已离世,仅有一女孙某甲、侄女孙某乙两名近亲属。孙某自有房屋遇征收拆迁后,不再与女儿孙某甲共同居住,日常起居、证件保管、拆迁补偿款管理均由侄女孙某乙及其父亲负责照料。

孙某在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前往公证处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书面约定由孙某乙担任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

后续孙某甲在孙某不知情的前提下,单方申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法院据此宣告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照法定监护顺位指定孙某甲为监护人。

孙某乙得知后向法院提起申请,要求变更监护人为自己。

孙某甲抗辩,子女属于《民法典》规定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不能对抗法定监护顺位,应当维持自己的监护人身份。

案例选自《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发布司法护老、法暖夕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老案件典型案例之八: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冲突案》。

二、法院裁判

(一)争议焦点

1.合法有效的意定监护协议,能否对抗法定监护顺位,二者发生冲突时效力孰先孰后;

2.被监护人已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自身表达的监护人选意愿,法院是否应当优先采纳;

3.变更监护人案件的核心裁判标准,应当优先考量亲属顺位还是被监护人自身利益与真实意愿。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指定孙某甲为监护人的裁定,变更孙某乙为孙某的监护人。法院同时释明,孙某乙履行监护职责时仅能为维护孙某利益处置财产,若出现侵害老人人身、财产权益行为,孙某甲等利害关系人可再次申请变更监护人。

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裁判文书已生效。

三、法理分析

(一)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法律定位及效力层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明确成年人法定监护顺序: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依次由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履职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子女属于第二顺位法定监护人,这是法律预设的监护规则。

而《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创设意定监护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书面协商确定监护人,待自身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约定监护人履职。该制度立法初衷是尊重成年人自我决定权,允许当事人提前规划晚年生活,属于优先于法定监护适用的特殊规则。

法定监护仅在当事人未订立有效意定监护协议时才依次适用;若意定监护协议形式合法、意思真实,效力优先于法定监护顺位。孙某甲仅以自己是子女、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为由抗辩,无法否定公证意定监护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裁判两大核心原则:尊重真实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法院指定、变更监护人,必须同时遵循两项核心原则: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标准确定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细化裁判考量因素,包含被监护人与候选监护人情感联系、实际照料情况、身心健康保障条件等内容。

本案中,孙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具备基础理解与表达能力,法院多次在庭审、居住地走访中单独询问其意见,孙某始终明确拒绝女儿孙某甲监护,坚持选择侄女孙某乙。同时客观事实显示,拆迁后孙某长期由孙某乙照料,证件、财产均由孙某乙妥善保管,孙某甲长期未共同生活,未实际履行照料义务。综合主观意愿与客观照料现状,由孙某乙担任监护人更符合老人切身利益。

(三)意定监护协议生效要件与变更限制

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法定条件:签订时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书面形式、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公序良俗。本案孙某办理公证时心智正常,协议经公证处核实留存,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情形,协议自孙某被认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时正式生效。

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在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意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监护协议;反之,若法定监护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能举证意定监护人存在虐待、侵占财产、怠于照料等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行为,可依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申请撤销监护资格、重新指定监护人。本案无证据证明孙某乙存在履职不当行为,因此应当尊重原有意定监护安排。

(四)法定监护顺位不能机械适用,顺位仅为补充规则

法定监护顺位仅在不存在有效意定监护、无协议监护时作为兜底参考,法院不得机械套用顺位优先确定监护人。即便子女属于法定靠前顺位,若老人明确排斥、子女长期未尽照料义务,法院仍可根据监护实质需求变更监护人。监护制度的根本目的不是维护亲属身份顺位,而是保护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

四、律师温馨提示

(一)老年人提前规划:尽早订立规范意定监护协议

身体健康、思维清晰时优先办理书面意定监护,建议前往公证处办理公证,留存完整笔录、身份材料,避免后续亲属以协议非真实意思为由产生纠纷。协议中明确监护范围,包含生活照料、医疗手术签字、房屋与存款管理、养老机构选择等事项,同时可增设监护监督人,定期核查监护人财产处置行为,防范财产侵占风险。

(二)子女、亲属处理监护争议,摒弃“子女天然监护”误区

子女不能仅凭血缘顺位擅自申请宣告老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抢占监护权。若老人已设立意定监护,应当尊重老人自主选择;对意定监护人履职存在异议的,需收集监护人怠于照料、转移财产、虐待老人等实质损害证据,通过诉讼申请撤销监护资格,单纯以身份顺位抗辩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三)监护权诉讼举证要点

1.主张意定监护有效:提交公证意定监护协议、签订时老人精神状态、沟通笔录等材料,证明签约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变更监护人:固定被监护人明确表达意愿的录音、居委会走访记录、日常照料流水、就医陪护记录等,证明己方更适合履行监护职责;

3.质疑现有监护人履职:收集擅自处置房产、克扣养老金、拒绝就医、长期失联等侵害权益证据,作为撤销监护资格的核心依据。

(四)监护人履职边界提示

无论法定还是意定监护人,处置被监护人房产、大额存款等重大财产,必须全部用于老人生活、医疗、养老开支,不得为自身利益处分财产。大额财产处置建议留存消费凭证、医疗单据,必要时向居委会、民政部门报备,避免后续被认定侵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而丧失监护资格。

(五)监护缺失的兜底救济途径

若老人未订立意定监护,多名近亲属对监护权产生分歧,可先由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先行指定监护人;对指定结果不服,再向法院提起指定、变更监护权诉讼,期间相关部门可安排临时照料,保障老人基本生活。

作者:黄荣,湖南浏阳人,上海资深合伙人律师,经济法学硕士,拥有经济法学大学教师、三级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和证券从业资格等证书,担任多家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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