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2026-06-15 09:08:09
近日,浏阳公安破获一起非法制造、存储、运输、买卖爆炸物案。
5月30日,浏阳市公安局通过澄潭江镇政府移交线索,查获一起非法制造、存储、运输、买卖爆炸物案件,现场查获烟花原材料418.4公斤、烟花半成品817箱。在江西当地警方配合下,经审讯深挖,在一处非法生产窝点现场查获笛音内筒半成品206箱、高钾150袋、对苯二甲酸氢钾15袋、海绵钛1袋、疑似烟火药6.22公斤。
经查,犯罪嫌疑人张某辉伙同犯罪嫌疑人王某武在江西王某武老家非法生产烟花半成品“笛音内筒”,雇请犯罪嫌疑人曾某从江西运回至澄潭江家中存储,再将该烟花半成品运至烟花生产企业进行销售。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辉、曾某已被刑事拘留,王某武被江西警方刑事拘留,其他7名相关涉案人员被依法行政拘留,涉案企业已由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应急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编: 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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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浏阳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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