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27 11: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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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海
汉字博大精深,但在法律世界里,每一个字都可能价值千金。汉字一字多音、多义的特性,极易成为遗嘱纠纷的“导火索”。
司法实践中,因表述模糊、用词错误引发的遗嘱效力争议频发,轻则导致遗产分配失衡,重则让亲情彻底破裂。
本文结合典型案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拆解遗嘱纠纷核心风险,明确合法订立规则,帮您从源头规避隐患。
一、主要案情
上海奉贤区的张老先生(化名)年过六旬,终身未婚,亦无子女。2023年初,张老先生因病离世,留下银行存款、房产等遗产共计价值百余万元。
张老先生生前曾自书遗嘱一份,作为其遗产分配的唯一依据。然而,该遗嘱在形式与内容上存在多处重大瑕疵:其一,因沪语中“外甥”与“外孙”发音相近,张老先生将继承人“外甥”误写为“外孙”;其二,遗嘱中虽注明了继承人姓名,但因笔误导致出现错字;其三,遗嘱落款仅写明月、日,未注明具体年份。
张老先生去世后,其外甥、外甥女及其他旁系亲属围绕遗产归属产生激烈争议。部分亲属主张按照遗嘱内容由“外孙”继承,部分亲属则以遗嘱存在多处瑕疵为由主张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配。最终,相关亲属对簿公堂,请求法院确认遗嘱效力并分割遗产。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核心认定与判决:
(一)遗嘱效力认定:张老先生所立自书遗嘱因存在继承人身份表述错误(“外甥”误写为“外孙”)、姓名笔误、落款缺少年份等形式瑕疵,且无法通过其他证据确定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认定该遗嘱无效。
(二)遗产分配方式:因遗嘱无效,张老先生的遗产不适用遗嘱继承,而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张老先生无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其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三)最终判决结果:张老先生的遗产由符合法定继承条件的亲属依法分割;因遗嘱无效导致的诉讼费用,由相关当事人分担。
三、法理分析
本案判决精准诠释了《民法典》遗嘱继承制度的精髓,其法理逻辑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遗嘱形式要件是遗嘱生效的“门槛”,缺一则可能“满盘皆输”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张老先生的自书遗嘱虽由其亲笔书写并签名,但落款未注明年份,不符合“注明年、月、日”的法定形式要件。同时,因沪语发音导致的“外甥”与“外孙”混淆、姓名笔误等问题,使得遗嘱内容无法准确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法院据此认定遗嘱无效,从根本上否定了该遗嘱的法律效力。这警示我们:遗嘱的形式要件不是“可选项”,而是决定遗嘱生死的“必选项”。
(二)遗嘱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模糊表述等于未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本案中,“外甥”与“外孙”的一字之差,直接导致继承人身份无法确定;姓名笔误进一步加剧了身份识别的困难。司法实践中,类似风险屡见不鲜:有的遗嘱使用“大概”“差不多”“部分财产”等模糊表述,有的混淆“继承”与“赠与”、“赡养”与“抚养”等法律概念,有的以“全部”与“全不”引发录音遗嘱争议。一旦遗嘱内容产生歧义且无法通过证据链还原真实意思,遗嘱将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遗产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完全违背立遗嘱人的初衷。
(三)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是歧义纠纷的“重灾区”,书面形式才是“安全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声音具有模糊性、多义性,一旦脱离语境,便会产生无数种解读。相较于易生歧义的口头、录音录像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形式,能通过书面文字的明确性规避此类风险。这些书面遗嘱形式,能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以清晰、固定的方式留存,从根源上避免因语音、语义歧义引发的继承矛盾。
(四)见证人资格有“红线”,违规见证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见证人的选择直接影响遗嘱效力。若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即使遗嘱内容真实、形式完备,亦将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规定旨在确保见证的客观公正,防止利益冲突影响遗嘱的真实性。
四、律师温馨提示
结合本案启示,特提示您在订立遗嘱时注意:
(一)优先选择书面遗嘱形式,拒绝单一的口头或录音录像遗嘱
1.自书遗嘱:需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每页签名并标注清楚立遗嘱的年、月、日,字迹务必清晰工整,避免使用易产生歧义的字词(如“部/不”“还(hái)/还(huán)”“外甥/外孙”等)。
2.代书遗嘱:需有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内容必须完全贴合立遗嘱人意愿,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三方均需签字并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同样需要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标注立遗嘱时间。
4.公证遗嘱:可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员会全程把关内容合法性与表述精准性,纠纷少,适合财产复杂的家庭,且法律效力相对较高。
(二)规避语言与表述风险,做到具体、明确、无歧义
1.表述遗产范围、继承人信息时要具体明确,房产写清具体坐落地址、不动产权证号,银行存款标注开户行、账号、金额,股权、车辆、理财产品等均需列明详细信息;继承人需写清姓名、身份证号、与立遗嘱人关系,杜绝“大儿子”“小女儿”等模糊称谓。
2.坚决不用“一些财产”“部分房产”“适当补偿”等模糊词汇,不使用方言、网络用语,所有表述均采用规范书面语,避免产生任何解读空间。
(三)见证人选择要合规
见证人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也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债权人等),否则遗嘱将直接无效。
(四)妥善保管遗嘱
遗嘱原件可交由信任的人保管,或存放于银行保险柜、公证机构、律师或律所等安全场所,同时告知指定继承人遗嘱的存放位置以及份数,避免遗嘱丢失或被篡改。
(五)及时更新遗嘱内容
若家庭情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如新增财产、继承人情况变动等),需及时重新订立遗嘱,在新遗嘱中明确“此前订立的所有遗嘱均无效,以本遗嘱为准”,避免多份遗嘱冲突。
(六)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若遗产构成复杂(如涉及房产、股权、涉外财产等),或家庭关系特殊(如再婚家庭、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等),建议提前咨询律师,由律师指导遗嘱订立、审核内容,确保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从源头杜绝纠纷。
遗嘱,是立遗嘱人对家人最后的嘱托,也是守护家庭和睦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个字的谨慎,一份规范的遗嘱,不仅是对自己财产的负责,更是对家人亲情的守护。别让一字之差,成为割裂亲情的利刃;别让一时疏忽,让遗愿变成遗憾。

作者简介:刘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盈科全国优秀律师(优秀党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20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松泉养老创始人,带领小法海团队专注老年权益与银发经济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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