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21 14: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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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胡爱
一、主要案情
陈某与吴某于201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2021年4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
此后,吴某先后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直至2024年2月28日,法院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未处理财产分割。
离婚后,陈某随即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分割吴某名下的车辆、公积金、养老金及银行存款等财产。
吴某亦提出反诉,要求分割陈某婚前房产的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等。
(二)法院裁判
双方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究竟应以“分居时”还是“离婚生效时”为结算点?
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核心认定与判决:
(一)分割时点认定:明确以离婚判决生效之日,即2024年2月28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结算点。分居本身不改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有性质。
(二)财产范围界定:
1.车辆及车牌额度:虽由吴某父亲部分出资,但因发生于婚姻期间且无证据证明为对吴某个人的赠与,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决归吴某所有,由其向陈某支付相应折价款。
2.公积金、养老金: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基于其人身专属性及保障功能,判决归各自所有,不再进行物理分割。
3.已消费支出与已分割财产:对于分居后支付的律师费、日常合理消费,以及双方已自行处理完毕的理财产品,法院不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最终判决结果:涉案车辆归吴某所有;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公积金、养老保险账户等归各自所有;综合考量共同生活时间、分居时长、财产贡献等因素,酌定由吴某向陈某支付财产折价差额款共计185,000元。
三、法理分析
本案判决精准诠释了《民法典》夫妻财产制度的精髓,其法理逻辑可归纳为以下四点:
(一)分居不割产,婚姻关系存续是认定共同财产的唯一时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我国实行法定婚后财产共同制。只要婚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2021年4月分居至2024年2月28日离婚生效期间)所得的工资、公积金、理财收益等财产,依法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从根本上否定了“分居即财产分割起点”的错误观点。
(二)父母婚后出资,无特别约定则依法推定为对夫妻双方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内容同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吴某父亲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购车及车牌出资,因无证据证明系仅赠与吴某个人或存在其他明确约定,故法院依法推定该出资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相应财产权益由二人共享。
(三)特殊财产可归各自所有,乃司法裁量对财产功能的尊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公积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共同财产的前提下,考虑到其具有强烈的人身专属性和未来保障功能,为便于履行及发挥其保障作用,判决该部分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再进行物理分割。这体现了法院在分割方式上根据财产具体情况行使裁量权,以实现实质公平。
(四)综合权衡定比例,实现刚性法律下的弹性公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分割比例的裁量权。本案法院并未机械进行均分,而是综合考量了共同生活时间(约6年)、分居时间(近3年)、车辆购置中父母出资贡献、分居后经济独立状况以及离婚诉讼周期等多重因素,最终酌定由吴某向陈某支付185,000元折价款。这实现了在坚持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对具体案件中“协力关系”变化、贡献度差异等因素的平衡,达到了个案正义。
四、律师温馨提示
结合本案启示,特提示您在面临类似情况时注意:
(一)分居协议须书面,财产约定方有效:若感情破裂进入分居状态,且有意图使分居期间财产各自独立,务必签订书面《分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此期间所得归各自所有。无书面约定,法律上仍视为共同财产。
(二)分割节点须牢记,离婚生效是标杆: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婚姻关系解除之日(离婚证领取日或离婚判决生效日)为截止点进行清算。此前的一切婚内所得,原则上均在分割之列,不因分居而改变。
(三)财产形态宜厘清,证据保全为基石:除房产、存款、车辆外,应重点关注公积金、养老金、理财产品、保险现金价值、股权等隐性资产。平时注意保留财产凭证、银行流水、沟通记录,以防对方隐匿或争议时无从举证。
(四)专业事宜问专家,量身定制策最优:离婚财产分割涉及情感、法律与财务的复杂交织,尤其在涉及父母出资、公司股权、跨境财产时,强烈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获取针对性策略,方能最大限度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胡爱,湖南宁乡人,上海功承瀛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委会副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长宁公证处遗产管理人,上海市徐汇区商联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上海市青浦银知金融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十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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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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