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4-15 17:10:26
编者按:为切实做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积极发挥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上海工作站作用,更好为在沪及华东地区湘籍企业和湘籍人士提供志愿法律服务,特开设“律师在你身边”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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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桂娥
一、主要案情:“走形式”的签字,背巨债的风险
王女士的丈夫以生意周转为由,欲用其婚前房产抵押贷款80万元。丈夫声称银行仅需王女士“签个字,做资信审查”,并安排“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安抚,强调“不是共借人,不用您还款”。
王女士心生疑虑,咨询律师。经律师指导,她坚持在签字前拿到全部文件,发现需签署的竟是《个人贷款合同》与《共同还款承诺书》,其签名位置明确标注为“共同借款人”,合同条款中更载明“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谓“走形式”,实为将其变为共同债务人,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重大法律行为。
二、法理分析:共同签名即共同债务,法律责任不容含糊
本案的核心在于,配偶的签名在法律上直接构成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一)“共债共签”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女士在借款合同上以“共同借款人”身份签字,已符合“共同签名”的法定情形,该债务即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夫妻双方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银行有权要求王女士或/和其丈夫中的任何一方偿还全部债务,王女士无法以“未实际用款”或“是丈夫个人债务”为由对抗银行。
(三)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外部债权人。即使未来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该债务由丈夫一人承担,该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对于银行(债权人)而言,仍有权依据原共同签字的合同,向王女士主张全部债权。王女士偿还后,再向丈夫追偿,将面临追偿不能的风险。
三、律师温馨提示:签前“三审”,护您平安
面对此类签字要求,请务必保持清醒,完成以下关键步骤:
(一)一审身份:务必问清并确认您在文件上签字的法律身份究竟是“共同借款人/债务人”、“保证人”,还是仅作为“抵押物共有人”表示知情同意。不同身份,法律责任天差地别。
(二)二审文件:仔细审阅文件标题及关键条款。重点关注《共同还款承诺书》《连带责任保证书》等文件,并逐字核对其中是否包含“共同债务”、“连带清偿”、“无限责任”等法律关键词。
(三)三审内心:最终评估,您是否愿意并能够为这笔可能您从未掌控和使用的债务,以您个人及家庭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的还款责任?切勿因情面或轻信,而轻易落下可能改变家庭财务命运的一笔。

作者简介:刘桂娥,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上海律协社会公共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浦东法援骨干律师,浦东女律联志愿者律师,12355青春守护热线公益律师,浦东民政局婚姻咨询项目志愿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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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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