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2026-03-26 15:13:24
张淦
结合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刑事案例分析,当前大学生校园犯罪事件时有发生,呈现主观恶性较低、临时起意居多等特点,其成因涉及环境封闭性、法治素养欠缺及网络技术异化等多重因素。在法治教育视域下,高校辅导员作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力量,其司法转介功能具有独特的角色定位与价值意蕴。本文从问题审视、功能阐释、路径构建三个维度,系统探讨辅导员在校园犯罪预防与处置中发挥信息枢纽、柔性介入、全程跟进的作用机制,旨在为降低大学生犯罪概率、提升高校安全发展教育水平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一、问题审视:大学生校园犯罪的生成机理与现实表征
大学校园作为青年群体高度聚集的场所,其相对封闭的管理环境与大学生身心发展的特殊性相互交织,构成校园犯罪生成的特定土壤。深入剖析大学生校园犯罪的成因机理,是有效发挥辅导员司法转介功能的前提基础。
(一)环境诱因:封闭管理与群体互动的失范风险
高校校园普遍具有相对封闭的管理特征,学生长期处于同质化群体之中。这种环境既为学生提供了专注学习的条件,也在客观上形成了行为约束弱化的风险空间。大学生正处于生理成熟与心理发展的关键阶段,好奇心强而自控能力尚显不足,面对恋爱纠纷、宿舍矛盾、经济压力等现实问题时,容易受情绪波动与环境暗示影响,产生冲动或过激行为。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刑事判例来看,当前高校校园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既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等高频案件,也涉及组织考试作弊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等具有代表性的高校犯罪行为。这些案件的共同特征在于,犯罪动机往往萌发于日常学习生活中的琐碎矛盾或偶然诱惑,在缺乏有效外部约束的情况下逐步升级,最终酿成严重后果。
(二)认知局限:法治素养欠缺与行为判断的偏差
大学生在校期间以专业知识学习为主,法治教育相对薄弱,法律知识结构呈现碎片化、浅表化特征。高校普遍开设的《思想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法治部分内容占比有限,且授课教师多为非法律专业背景,难以实现深入浅出的生动讲解。非法律专业学生接受的法治教育形式单一、内容脱离实际,难以激发学习兴趣和主动思考。课堂教学仍以灌输式为主,缺乏创新性与互动性,导致法治教育效果大打折扣。当大学生面临复杂社会情境或不良信息诱导时,容易因法律认知模糊而产生行为判断偏差。例如,部分学生参与网络刷单、出租银行卡等行为时,并不明知其处于犯罪链条之中,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边界缺乏清晰认识。侥幸心理进一步降低了行为自我约束的心理成本,使得一些本可避免的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发生。
(三)技术赋能:网络空间异化与犯罪参与的便捷化
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嵌入改变了当代大学生的学习生活方式,网络空间已成为其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网络技术的双刃剑效应在校园犯罪领域同样显现。一方面,网络为犯罪手段的迭代升级提供了技术支撑,新型犯罪模式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即时性特征,大大降低了犯罪参与的门槛和成本。大学生仅需通过手机操作即可完成信息传输、资金流转等犯罪环节,甚至只需提供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即可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算法推荐、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使得不良信息能够精准触达目标群体,增加了大学生受诱导而犯罪的风险。网络空间中的不良文化刺激,更易引发青年群体的模仿行为与犯罪冲动,给高校法治教育带来前所未有的时代挑战。
二、功能阐释:辅导员司法转介的角色定位与价值意蕴
司法转介功能是指在一定制度框架下,将涉事人员从司法程序中有序引导至教育、心理、社会支持等非司法处置渠道的工作机制。高校辅导员因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角色之维:日常管理者与法治教育者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高校学生工作体系中最基层、最直接的管理力量,承担着大学生日常学习生活的全面管理职责。这一岗位设置本身就蕴含着对学生成长全过程、全方位的关注与介入。从大学生入学到毕业,辅导员贯穿其大学经历始终,对学生的个性特点、家庭背景、心理状态、人际关系等方面有着较为深入的了解。这种长期积累的信息优势和情感连接,使得辅导员在面对校园犯罪案件时,能够成为连接学生与司法机关的天然桥梁。同时,辅导员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负有将法治理念融入日常教育的职责。通过主题班会、谈心谈话、案例分享等多种形式,辅导员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帮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践行法治理念,提升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价值之维:立德树人目标与犯罪预防的内在契合
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是高校的根本使命,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是大学教育的核心宗旨。这一目标的内在要求是,学生不仅应当掌握专业知识,更应当成为遵纪守法、有益社会的公民。校园犯罪的发生,意味着育人链条出现了断裂和缺失。对涉事学生而言,一旦因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将对其求职就业、公务员政审等人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因此,犯罪预防本身就是立德树人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辅导员发挥司法转介功能,既是面对已发生问题的应急处置,更是对学生前途命运的深切关怀。通过对涉事学生的及时介入、心理疏导和法律教育,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悔过自新,体现了教育“治病救人”的本质追求,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高度契合。
(三)实践之维:信息枢纽功能与案件处置的柔性介入
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校园犯罪案件时,以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主要目标,依法采取的程序性措施往往带有强制性色彩。这种刚性手段对于身心发展尚未完全成熟的大学生而言,可能产生较大的心理冲击,增加案件处理的难度和成本。辅导员作为学生信任的师长,能够以柔性方式介入案件处置过程。一方面,辅导员掌握学生个人信息和行为轨迹的第一手资料,可以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全面的背景情况,协助还原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辅导员能够通过情感沟通和心理疏导,缓解涉事学生的紧张情绪和抵触心理,激发其悔过意识和配合意愿。这种信息枢纽和柔性介入的双重功能,有助于降低司法机关的办案难度,节约法治成本,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学生未来发展的负面影响。
三、路径构建:司法转介功能的实现机制与行动策略
在大安全理念指导下,高校辅导员司法转介功能的发挥应当贯穿校园犯罪预防与处置的全过程,形成前端预防、中端衔接、末端跟进的完整工作机制。
(一)前端预防: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犯罪预防是司法转介功能的首要环节,也是最有效的工作方式。辅导员应当将法治教育纳入日常思想政治工作的整体布局,建立常态化的法治教育机制。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创新法治教育形式,突破传统课堂灌输模式,组织模拟法庭、法律志愿服务、旁听庭审等实践活动,让学生在参与中感受法律的权威与公正。其二,强化案例教学,选取大学生身边的真实案例进行剖析,帮助学生认识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和人生代价,消除侥幸心理。其三,将法治教育与心理育人相结合,关注学生情绪变化和人际矛盾,及时发现苗头性问题,通过谈心谈话、矛盾调解等方式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其四,建立法治素养评估机制,将学生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和法治意识水平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二)中端衔接:建立“学校—司法机关”协同联动的转介通道
当校园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后,辅导员应当及时启动司法转介程序,做好学校与司法机关之间的衔接工作。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包括:第一,信息收集与初步评估。辅导员应当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况,评估案件性质和学生心理状态,为后续转介提供决策依据。第二,专业支持引入。根据案件需要,及时联系学校心理健康中心、法律顾问室等专业机构,形成多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第三,司法程序配合。在尊重司法独立的前提下,主动向司法机关提供学生成长背景、平时表现等信息,协助司法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准确适用法律。第四,转介方案协商。对于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的案件,可与司法机关沟通协商,探索附条件不起诉、社区矫正、教育训诫等非监禁处置方式的适用可能,为涉事学生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末端跟进:完善涉事学生回归与发展的支持体系
司法转介并非案件处置的终点,涉事学生的教育帮扶和成长回归才是工作的最终目标。辅导员应当建立案件处置后的跟进机制,持续关注涉事学生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具体措施包括:其一,建立个性化帮扶方案,根据学生涉案情况和个体特点,制定针对性的教育引导计划,帮助其认识错误、重建自信。其二,加强家校沟通协作,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支持。其三,创设回归支持环境,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引导班级同学以包容态度接纳涉事学生,避免标签化和边缘化。其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涉事学生进行定期回访和动态评估,及时发现新的问题苗头,防止再次陷入违法犯罪。
高校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主阵地,承载着育人与育才的双重使命。在大安全理念的指引下,高校安全治理应当从单纯的应急处置转向系统的风险防控,从事后惩治转向事前预防。辅导员作为学生工作的第一线力量,其司法转介功能的发挥对于降低校园犯罪风险、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强辅导员法治素养培训,将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纳入辅导员专业能力提升体系,增强其识别风险、介入案件的专业能力。二是完善学校司法转介制度设计,明确转介程序、责任分工和工作标准,形成规范化的工作流程。三是建立高校与司法机关的常态化协作机制,定期开展交流研讨,探索校园案件处置的最佳实践。四是加大法治教育资源投入,开发适合大学生特点的法治教育课程和活动项目,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校园文化氛围。五是强化理论研究支撑,鼓励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者结合实践开展学术研究,不断深化对辅导员司法转介功能的认识和探索。
唯有将法治教育融入日常、将风险化解在萌芽、将关怀贯穿始终,才能真正筑牢校园安全防线,为大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作者系湘潭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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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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